贵阳155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款并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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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贵阳市共计有155家因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处以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55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7万多元(税额1万多元)至1.9亿多元(税额2500多万元)不等,其中,虚开金额最大的是:贵州银某某通实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至2020年08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081份,金额19524.79万元,税额2537.5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公司虚开的税额均超过了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虚开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如果不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最低也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例如:

1.1.案例: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黔0181刑初5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金额为35431212.2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但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积极补缴税款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上述公司当中,绝大多数公司虚开的税额都在30万元左右,是否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呢?以下是贵阳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86号)

1.3.简要案情:贵州A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与贵州B医疗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郑某某商议后,张某某购买了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票面金额为1709401.76元,税额为290598.24元,价税合计20000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290598.2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张某某为初犯,有自首情节,补缴了税款并符合现今开展的保护企业家的专项活动精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2.1.案例二: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花检公诉刑不诉〔2019〕253号)

2.3.简要案情:贵州A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安排娄某某通过肖某、包某从他处购得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总计3316382元,税额481867.49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退赃、挽回国家损失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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