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州中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身体权纠纷。在合议庭法官共同对学生进行法庭教育、对家长宣传家庭教育促进法以及由班主任对孩子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基础上,两位中学生之间的纠纷终于在中考后圆满解决,两个家庭握手言和。
基本案情
柳州市某中学初二的小陈与小江是昔日好友,某天下午放学后,小陈向正在背书的小江进行言语挑逗,随后小江起身与小陈进行打闹,小江在两人打闹的过程中不慎压到了小陈的腿部,导致小陈的腿部受伤。事后,小陈的腿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为了追偿损失,小陈的妈妈将小江及其监护人告上了法庭。随后,小陈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中院提起上诉。
审理经过
上诉期间,承办法官考虑到小陈与小江正值中考临近,为了让他们全力投入考试,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直至双方中考结束。在认真研读案卷后,承办人考虑到两人均为未成年人,亦是同班同学、好朋友,且两人之间的纠纷是在嬉戏打闹的过程中意外发生,采取调解的解决方式更能有效化解两人之间的矛盾,降低事件对二者的影响。为了更充分的做好调解工作,承办人曾到学校与班主任会面,了解两人的在校表现。为了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办人多次通过电话磋商的方式对双方做工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在承办人不懈努力下,双方终于对赔偿款达成了协议。
近日,小陈与小江以及双方的家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来到了法庭。在庭上,小江就自己的行为向小陈致歉。最后双方签订调解书,小江监护人也一次性将赔偿款履行完毕。历时两年的纠纷,最终双方在庭上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本次案件的调解,是柳州中院切身为当事人利益考虑,因案制宜的有力体现。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常见的案件类型。中学生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虽具备与其年龄相应的认知能力,但心智尚未成熟。中学生日常良好行为的养成以及安全意识的提高还需家长的正确引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虽然孩子的教育是在学校完成的,但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不能将所有的义务教育都寄托在学校。家长有义务让孩子知道哪些是危险行为,哪些事情不能做以及行为分寸的把握,否则“熊孩子”之间日常的互相打闹,容易升级为“互相伤害”。孩子的教育并非单方事,未成年人的健康茁壮成长,需要多方共同守护。
信息来源:民一庭 龙宇鑫
编辑:彭高翔
责编:陈泰婷
审核: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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