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的偶性是实体实存方式的诸规定性,诸规定性在时间序列中呈现出不同的样态。实体保持不变是指在实体的量,在其形式发生变化时保持不变,在量不变的基础上,实体在时间中呈现出不同的规定性即是实体的偶性

康德认为,实体是一个范畴,这一个范畴是用于规定诸现象变化的。通过现象的诸种变化,我们可以感知时间,因为时间本身无法被知觉。因此,实体偶性的变化基于实体的量的持存,同时实体偶性的诸种规定性是必须被设定的。

实体的持存性是实体偶性的基础,在持存的基础上,实体的各种形式的变化在时间中接序发生,这些接序的现象被感知到,并作为一种主观相继性而被我纳入“我思”的表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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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之所以可以被经验到,是因为现象都是已经被知性范畴所规定过的,因此现象的序列在实体这一范畴的规定下,被置于一个统一性之下的诸表象,就会以一种普遍的方式被知觉。这种普遍性亦即是必然性,实体的持存性与偶性,就是因果性原理运用于经验对象的具体情况。

康德认为实体的变化,是基于实体的存在的量的不变性基础之上而被定义的,实体偶性即是实体自身诸种规定形式的变化中,在这诸种变化的过程中,实体的量必须保持不变。

因此,实体的偶性已经预设了这一不同时刻,所呈现出的不同状态的持续存在者,我们正是在这种状态的变化中感受时间本身,并在这诸状态的变化中运用因果性范畴,为主观感知的序列寻找特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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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诸状态的变更时,在同一存在物上发生的变化的连续序列,而并非是从一个存在物到另一个存在物的变化。因此,如果某一存在物的诸状态发生了某种变更,那么必须有某些事物在变化着,这种变化描述着某种持存的事态——实体偶性。

偶性仅仅是变化的实体诸形式,因果性范畴是如何作用于诸种继起的形式的?这些事态发生的序列是我们的知觉序列吗?

如果不是,事态发生的序列,又与我们的知觉序列具有怎样的关系?实际上,实体偶性的变化序列和因果范畴的关系,正是外在于“我思”的对象的发生次序,于内在与“我思”的感知次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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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诸偶性的变化被感性直观纳入我的感知之中,但这些感性直观的次序是混乱和无序的,因此,不对我产生任何意义,也不可能给我提供某种确定性的知识。

然而因果性范畴就是规定出现在我的知觉经验中的,诸现象的次序的知性概念能力,因果性的图型是设定在时间次序上一种实在之物,总是会有另外的东西接踵而来。这种接序而来的变化必定不是无序混乱的,而是必须符合某种规则。

因此,实体偶性变化的诸种事态还不是我们的知觉序列,要想让这些外在的变化序列成为我的知觉序列,还必须经过因果性范畴的加工。而因果性范畴是我的一种先天的概念能力,通过这一概念我们可以将直观中的不同表象,给予一种统一性,在这种统一性之下,对象的表象以确定的次序出现,进而,成为现象而被我们所知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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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反驳,即,实体偶性在两个不同的时刻,呈现出来的状态之间的联系时综合性的、而不是分析性的,因此会缺少一种必然性联系,而并不能得出这两种状态的因果联系。

这一反驳并不十分有力,诚然因果性概念对于实体诸状态的变化时,一种统一的综合性能力,但这并不会威胁到因果范畴,对实体诸继起状态的应用。因为,因果性范畴是一个先天的认识能力。

依靠统觉的本源的综合统一性,我们可以将实体诸状态的变化进行综合统一,这属于“我思”的表象行为,但认识并不止于此,这一步只是为知识提供感性材料。只有因果性范畴作用于这些感性材料之后,这些感性材料才以确定的次序,相继发生并被感知的,在这个过程中,因果性范畴提供的,就是感性诸表象继起的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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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的偶性表象着实体诸种形式的变化,这种变化在因果性范畴的规定后,以确定的次序被我们感知到,我们由此才有了对于外在对象的因果性联系。

实体的偶性必须被设定,这一设定让我们可以运用因果性范畴规定对象的因果关系,否则,因果性范畴将由于缺乏变化的感性材料,而成为完全空洞且无意义的范畴。

实体是承载诸种变化的基底,在连续的变化序列中,实体的量保持不变,发生变化的只是实体的诸种状态,这些状态被称为实体的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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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因果性原理,是作用于发生着某种变化的实体之上的,当我们经验到此时的实体所发生的状态的变化时,按照因果性原理,去追溯引起这种状态变化的某个原因。对于实体变化序列的领会,可能与实体本身所发生的变化序列不一致。

在主观的领会中,想象力可以使得对实体的、诸状态变化的领会以不同次序进行,但在另一种领会中,实体的诸状态的变化被因果性范畴规定,而只能以一种确定的次序被领会,这就是主观相继与客观相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