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犯罪影响三代是什么意思?父母犯罪和子女有什么关系?罪犯子女连坐的做法能否取消? 实际上,一人犯罪拖累家人现阶段属于违法犯罪成本。罪犯子女在公务员考试,当兵方面受到限制。一些人认为政审查三代是连坐,不符合罪行法定,罪责相符的法律原则,希望可以取消罪犯子女就业方面的限制。对犯罪人员子女的就业进行一定限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取消可能不符合社会公共安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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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的相首匿”是汉代时期刑罚的一个原则,意思是家庭成员之间,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隐瞒,不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也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制度被后续封建社会所延续。

连坐制度是古代法律和社会管理制度,当时主要目的是为了征税,预防犯罪,亲属朋友,邻居乡邻若干人编成一个小组,相互监督揭发,一人犯罪邻居和家人受罚。我国现有的社会管理规定,对一些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的就业进行了一定限制。不仅如此,罪犯子女也在就业方面受到一定限制。

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包庇违法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是基于家庭伦理道德因素。当然,这也是有底线的,谋反和大逆不道这样的犯罪是不能豁免的。有人就说了,为什么古代父母、子女、配偶之间相互包庇犯罪行为不被追究,现在的法律制度还有包庇罪?父母犯罪已经被判刑处罚过了,为何要限制子女的升学,就业行为呢?这样很不公平

以伦理道德因素放纵亲属成员之间相互包庇掩饰犯罪行为,是对公平正义的损害。网络和坊间一直流传着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能从事的职业列表,还强调一人犯罪影响3代?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实际上,网络上和民间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限制扩大了解释,对罪犯子女的影响做了不准确的解读,或者说一些地方有关部门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过程中,扩大了对罪犯子女升学,就业等方面的限制范围。

判过刑的人从事公务员,教师,金融业,会计师,律师等职业时受到限制,子女在公务员考试,当兵等职业时不能通过政审,由此延伸出罪犯子女在考取军事院校,警校等院校专业时,也会受到不同程度限制。公务员考试中的政审,主要是考察父母和本人有没有被判处过刑罚。特殊职业政审要求范围更广一些。这么做的依据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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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犯罪殃及子女并不能简单地用罪刑法定、罪责相符的原则来解释。实际上应该从家庭伦理道德上解读。婚姻家庭法律上明确了父母养育子女的法定责任义务,和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成年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需要足够的经济收入支撑。对违法犯罪人员来说,通过犯罪手段获取的收入,很多时候被用于家庭开支。当然,一部分犯罪行为不涉及财产问题。

诈骗罪和贪污罪,犯罪分子会将犯罪收入所得用于家庭消费支出,很多时候赃款赃物被家庭成员消费后,刑事案件中并不会追究家庭成员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家庭成员是违法犯罪人员犯罪所得的受益人,不追究家庭成员父母,子女的法律责任,本身就是罪行法定,罪责相符的法律原则体现。

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员,不涉及财产利益,但是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的人员,其子女可能会存在不满和报复心理。传统社会中为父母报仇雪恨的观念还有一定程度存在。当然,这也许没有多少证据支持。但,不可否认,现行的一些刑事犯罪案件就是替父母报仇引发的。那些严重危害社会被判处极刑的犯罪人员的子女,如果不能正确地理解国家的法律制度,心生怨恨,是存在潜在报复社会或者他人的风险。

虎父无犬子(女),有其父必有其子(女),说的是血缘传承,现在的说法是遗传基因传承。我们看到很多人的职业和父母相同和接近。经商的父母,子女多经商,警察的子女许多从事了警察,农民的孩子很多还是农民。从职业家庭延续来讲,对犯罪人员子女进行一些就业限制是必要的。

同时,社会上人们对提高犯罪成本的呼声越来越高,社会管理制度上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也是震慑犯罪的一种手段。犯罪成本除了犯罪者本人被判处刑罚外,罪犯子女在就业方面受到一定限制,这属于违法犯罪成本给那些潜在违法犯罪人员敲响警钟,犯罪的后果很严重,子女都会被拖累。比如在惩治电信诈骗犯罪过程中,一些地方警告海外电信诈骗人员,其犯罪行为将影响子女选择好的公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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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边的描述我们大致可以得出犯罪人员子女在公务员考试,当兵等就业过程中受到一定限制的理由。民间可以把犯罪人员子女就业限制称为“连坐”,这样的连坐具有必要性。一些人抱怨此举打击面过宽,不符合罪行法定,罪责自负的原则是对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人员理解过于简单了。当然其中一些轻微的过失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轻,对子女就业,当兵过程中的审查限制可能有些苛刻。

现行的社会管理制度中,公务员考试,当兵过程中的政审是有法律政策依据的。一些大型企业在招聘员工过程中参照公务员考试进行社会背景调查并无法律政策依据。由此造成犯罪人员子女在就业过程中遭到了更多的限制。除公务员考试,当兵过程中对参加人员的政审外,企业在用工过程中进行的社会背景考察属于违反劳动法的就业歧视行为。犯罪人员子女在就业中遭受到的限制是现行社会管理制度的一部分,这种限制存在有一定合理性、必要性,因此,主张取消对犯罪人员子女就业的限制就不具有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