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冯某从2004年开始在广东省江门市xx镇从事养殖至今,曾因养猪规模巨大,带动当地经济发展,被镇政府嘉奖。
然而,2016年9月,镇政府突然发布《禁养区整治公告》,划定禁养区范围,并规定限期关闭和搬迁的期限。冯某的养猪场在禁养区范围内。
2016年12月,镇政府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并送达冯某,认为冯某的养猪场位于禁养区属于违法建筑,限冯某尽快拆除,如果不自行拆除,镇政府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冯某收到通知书后,便和镇政府沟通,希望能获得补偿,否则损失巨大,难以承受。但被镇政府拒绝了。
2016年12月28日,镇政府对涉案养猪场进行强制拆除,并将场内所养的猪进行贱卖。冯某不服镇政府的强拆行为,于是向法院起诉。

二、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镇政府强拆养猪场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执行强制行为前,必须发出书面通知,催告当事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且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
如果是对违法的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除了履行上述程序,还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具体到本案中,镇政府在强制拆除养猪场时,并没有履行上述程序,因此属于严重违法。

三、法院判决
确认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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