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药械经营单位:
为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药械经营单位疫情防控工作执行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药械经营企业主体责任
各药械经营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价格、广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事药械经营活动,切实履行药械质量安全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要求开展企业内部培训,做好企业员工和购药顾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必要措施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二、严格落实进店人员“一扫三查”工作
进店人员必须戴口罩、保持“一米”以上安全距离,扫描“白银快办”场所码、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查验体温。
三、充分发挥零售药店“哨点”监测作用
所有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四类药品”(退热、止咳、抗生素、抗病毒药)时,使用“甘肃省购买四类药实名登记系统”做好实时在线填报工作,确保“四类药品”销售信息可追溯。对有不如实提供信息或不配合提供信息的,一律不得销售“四类药品”。禁止网络销售“四类药品”,药品从业人员落实每两天一次核酸检测。
四、做好药械营业场所防疫管控
各药械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护措施,做好经营场所清洁消毒工作,每天对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不少于3次的全面消杀,并做好消杀记录。从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工作服佩戴口罩上岗,切实做好自身防护。对于不具备扫码条件的老年人等群体,应主动帮助做好登记。发现体温超过37.3℃或健康码异常等情况时,禁止人员进店,按疫情防控规定流程,将信息报告属地社区或疫情防控部门。
各药械零售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指南和防控流程要求,务必将疫情防控指南和防控流程张贴在药店醒目位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指南和流程做到熟练掌握。
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2日
★来源: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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