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了缓刑考验的机会,郭某却不懂珍惜,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知法犯法,非法买卖微信账号牟利,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近日,大埔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郭某明知买卖微信账号违法的情况下,仍通过买卖微信账号来牟利。2021年至案发,郭某将在网上购买的微信账号出售给17名下家,出售微信账号违法所得共计192824元。同年11月24日,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悉,2018年1月至11月间,被告人郭某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其在微信及“闲聊”软件上设立的聊天群,组织他人采用猜红包尾数的方式进行赌博,案发后,郭某主动投案自首并退缴涉案赃款,江苏省徐州市泉州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大埔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通过买卖实名注册的微信账号获取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原判缓刑,对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郭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多个权益人的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给予从轻处罚,遂依法撤销郭某原犯开设赌场罪所宣告的缓刑,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继续追缴其出售微信号的违法所得款共计192824元。

此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郭某应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192824元,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全媒体记者】马吉池

【通讯员】古俏聪

【作者】 马吉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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