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被征收人在申请公开征地信息材料时,往往会向省级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自然资源部申请相应的征地材料。
在现实答复中,往往是对征地批复文件给予公开,对其他的征地报批材料以“本机关未制作、保存或者最初获取所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为由不予公开。
中征律师分析
上述事实引发了一个“负责信息公开的主体是谁”的问题。新修改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各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法不一致,有的认为谁有谁公开,且无不公开情形的,全部予以公开;有的认为信息公开仅限于本部门制作,不包括本机关保存的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有的以非本机关“制作”或“最初获取”为由,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有的认为征地报批材料是行政执法案卷或者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对于以上问题,自然资源部通过其复议案件的审理,确立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均有公开责任和义务的审理标准和公开标准。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后,应当将批准文件和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一并上报。”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报批材料。
中征律师提醒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等征地报批材料是经自然资源部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的,“一书四方案”等征地报批材料是自然资源部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报批过程中履行审查职责的依据,是证明用地批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也是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复文件审查对象和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包括自然资源部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内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均有公开职责。
本文作者
方孟华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
-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待人以诚、立世以信、办事认真负责,致力于研究案件,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目标,努力争取每个维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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