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市场的日益重要,一些企业或个人为维护良好形象,对网上出现关于自己的负面信息,有了删帖的需求,从早期的企业被动寻求删帖途径,到公关公司主动出击搜寻政府、企业负面信息,再通过相关网站的工作人员进行删帖,并支付一定费用,有偿删帖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利益链条。在这个利益链上,有“招揽生意”的网络公关公司,有“介绍生意”的个人中介,也有“负责实施”的删帖人员。通常,该利益链的运行模式是网络公关公司将删帖任务“多层转包”给删帖中介,中介人员再将“生意”介绍给删帖人员,而执行删帖者一般是网站管理人员、论坛版主或管理员、黑客等。【典型案例】上海来复公司与安利公司签订的搜索引擎优化合同,约定由来复公司为安利公司提供有偿删帖服务。来复公司业务员张某找到李某等人由李某为其删除、屏蔽涉及安利公司负面帖文共计2000多条。为此,安利公司向来复公司支付600万元服务费,张某代表来复公司向李某支付150余万元。【法院判决】最终法院判决来复公司、张某、李某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来复公司被判处罚金460万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60万元,李某等人由于还存在其它非法删帖的犯罪事实,分别被判八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万元。一、最高院:“有偿删帖”按非法经营定罪量刑在2013年之前,“有偿删帖”尚无专门的规定明令禁止。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文禁止了有偿删帖行为,并将“有偿删帖”按照“非法经营罪”予以处罚。非法经营罪是指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尽管上述司法解释施行至今已有十年,但一些公关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仍然重视不够,其中不乏像来复公司那样的公关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被科以刑罚的案件。二、“帮客户删帖”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标准1、名义上的“无偿”不一定能免责。“有偿删帖”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而不管合同以什么名义签订,只要事实上提供了删帖服务并收取了报酬,达到法定数额就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实践中,公关公司在与客户签订的《咨询合同》或类似合同中,即便并未明确约定“删帖”作为服务内容,但事实上在帮助客户删帖(哪怕未按照删帖的次数而是按照真实履行的公关合同进行收费),这是否构成“以营利为目的”?是否能够以删帖系“无偿”而免于受到刑事追究?一般来说,此种情形公关公司虽未因删帖而直接获利,但是否会被认为删帖的利润已包括在其它合法的服务项目之中?虽然目前还未找到类似的案例或明确的规定予以界定,但“以营利为目的”的解释具有一定的弹性,并不一定要将“获利”与“删帖次数”互相对应,因此目前仍然存在较大的风险。2、公关公司提供的正常服务不包括帮助客户删帖。从法律层面而言,“删帖”被认定为是一种“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分别实行许可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公关公司不具备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许可资格,从事有偿删帖服务违反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扰乱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管理秩序,因而被认为是违法行为。3、以“搜索引擎优化服务”等名义帮助客户删帖,依然存在较大风险。某案件中,法院认定张某作为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明知该公司未获得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许可,仍以营利为目的与该公司客户签订《营销服务合同》,为其提供删除网络信息、网络发稿、百度百科撰写等信息网络公关服务,认定张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4、“代客投诉”,也可能构成有偿删帖。在来复公司案判决中,法院认为刑法处罚的不仅仅是有偿删帖的行为,还包括有偿删帖的服务。即使接受用户的委托向网站投诉,要求删除一些诽谤信息,为此收取费用获得利润,仍然属有偿删帖服务行为。事实上,绝大多数的网络平台都有专门的投诉渠道,企业或个人发现网站信息侵犯了自身合法利益,可以通过这些投诉渠道进行投诉。一般而言,平台在核实了投诉人的身份信息后都会按照“通知-删除”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果受侵害方委托第三方进行投诉并且为此而支付“服务费用”,由于第三方不具备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许可资格,因此其“服务行为”仍为刑法所禁止。在另一起案件中,法院认定张某等人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有偿删帖:1.直接通过网站公布的申诉渠道申诉删帖;2.直接联系网站的编辑删帖,向对方提供报酬;3.找其他的删帖中介删帖,从中赚取差价。法院认为该三种行为均属非法。因此,通过网站申诉途径对涉及企业的不实信息进行投诉和删帖,可能并非完全属于正当维权范畴,尤其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三、“有偿删帖”行为,除构成“非法经营罪”外,还可能涉嫌其他类型的犯罪。1、可能构成贿赂性犯罪。案例:张某通过微信认识某网络公司编辑刘某,将该网站上的负面新闻链接发送给刘某。刘某通过后台将新闻稿替换,每次收一千至两千元。3年时间,刘某共收取20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期徒刑四年;张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有期徒刑一年半年。2、可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案例:张某犯罪团伙自2014年起,通过伪造报案回执、营业执照、律师函等相关材料,以新闻媒体名义,要求相关网站撤稿删帖,共涉及100余家媒体和网站、数百家企事业单位。截至案发,该团伙共有偿删帖千余篇,非法获利超过800万元。这是一起典型的假冒企事业单位和媒体等名义实施有偿删帖的新型网络犯罪,本案中张某等犯罪团伙的行为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3、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某购物平台一卖家认为买家的大量差评意见会对产品销售造成负面影响,便联系某科技公司负责删帖,并支付6000元删帖费。该科技公司员工张某采取DDOS攻击方式,对网站的服务器进行技术攻击,导致网站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访问。最终法院以张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4、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案例:张某发现朋友李某婚内出轨,便将此事发布在百度贴吧,并将该链接发给李某,欲勒索财物。李某发现后以支付1000元封口费为由让其删帖,但张某嫌钱少未答应。连续几日,李某发现张某在该网站发帖爆料其出轨事实,张某以删帖为由向李某索财,先后两次共勒索了1万多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舆论,以在网络上删除负面信息为由,向他人勒索财物,数额较大,最终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遭遇恶意差评如何维权如果个人或企业遭遇了恶意差评,有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删帖途径呢?当然有。《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享有名誉权,同时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及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始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对所有侵权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我们可以采取的解决途径为:与对方沟通,双方协商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并通知相关网站管理员,要求删除相关网帖;报警处理,要求警方介入调查;在网络上恶意评价辱骂他人属于侵权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辱骂者还应保留辱骂信息截图或者去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然后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所以,最后提醒大家,如果认为自己的名誉权遭受侵害,切勿采取违法的有偿删帖行为,和对方对骂也是不理性的,网上对骂只能激化矛盾,并不能实质性地解决问题。
“删帖”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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