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5日讯近日,证监会湖北监管局网站公布了《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及《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当代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及李松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武汉当代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各自公司债券发行人,截至2022年4月30日均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王鸣作为当代集团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李松林作为武汉当代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当代集团、王鸣、武汉当代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李松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记者查询,武汉当代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为当代集团大股东,对当代集团持股83.96513%。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一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履行。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机构和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鸣: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截至2022年4月30日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王鸣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王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公司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存在的有关问题,切实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履行年报披露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2年7月7日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当代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及李松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武汉当代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李松林:

武汉当代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截至2022年4月30日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李松林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李松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公司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存在的有关问题,切实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履行年报披露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