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腾讯云百万年薪架构师偷偷跳槽竞争对手公司字节跳动被腾讯云侦查到并最终诉讼致南山区人民法院,结果以南山必胜客再次大获全胜告终,该名前员工被判赔偿老东家158W并返还竞业限制赔偿金26W多。

跳槽有风险

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5民初21635号

原告:陈俊浩,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辛贺,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雀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11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委托代理人:徐红光,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萍,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陈俊浩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丽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光、方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六至十一项,其他事项原、被告双方无争议。

一、原告入职时间:2014年4月21日。

二、原告工作岗位:云架构平台部从事基础架构工作。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劳动合同中载明原告的通讯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中海阳光玫瑰园4栋1单元11E)。

四、离职时间及原因: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主动提出辞职而离职。

五、离职前12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65887.58元。

六、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情况及效力认定:

双方在劳动合同第八条第(四)项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条款,约定“不论乙方(即原告)因何种原因从甲方(即被告)离职,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不得与同甲方及腾讯其他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顾问、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乙方承诺,在其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15日之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甲方人力资源部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乙方的竞业限制期为离职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在任职期间内或竞业限制期内,甲方有权随时书面通知乙方调整竞业限制期限,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以甲方最后发出的竞业限制通知书为准。”“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甲方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按照乙方离职前十二个月税前平均工资标准(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在职期间的税前月平均工脊为淮)计算的二十四个月工资的总额。同时,乙方还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原告还签署了一份《竞业限制通知书》,在该份通知书中被告通知原告竞业限制期为2019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再次明确了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及竞业限制补偿支付、违约责任等问题。其中第l条补充约定“与甲方(即被告)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百度、奇虎360、字节跳动(今日头条)、华为、欧珀(OPPO)、维沃(VIVO)等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第3条约定:乙方(即原告)承诺,在其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15日之前按照《竞业限制人员个人信息告知单模板》的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甲方人力资源部(CRfeedback@tencent.Com)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若乙方未按时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的,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当月竞业限制补偿费;或甲方获知乙方隐瞒信息或提供的是虚假信息,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第4条约定:乙方违约责任: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立即与甲方及腾讯其他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约定。乙方还应当向甲方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按照乙方离职前十二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二十四个月工资的总额。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还需承担损失弥补责任。原告在该通知书填写的通讯地址为:宝安××区××单元408。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述竞业限制条款,没有证据显示双方或一方在签署上述协议时有受到欺诈、胁迫或存在乘人之危等情形,故上述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七、竞业限制补偿费支付情况:原告离职后,被告已支付原告竞业限制补偿费合计263550.32元。

八、被告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被告主张原告离职后未依约报备就业及任职信息情况,被告向原告在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通知书上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了数份告知函,要求原告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但原告并未按要求反馈相关情况。被告对原告展开调查,发现原告入职了与被告存在竞争关系的字节跳动(今日头条)公司经常出入南山区创业路3023号公园一号广场办公楼字节跳动(今日头条)公司的办公楼层,且被告发现以原告为收件人,向字节跳动(今日斗条)公司邮寄的快递亦有人签收。据此,被告主张原告已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视频光盘及视频截图及由不同公证机构对相关视频予以公证的共五份公证书:2、(2019)深南证字第13334号公证书;3、(2019)深前证字第052709号公证书(关于淘宝天猫送货签收的信息):4、四份涉及要求原告反馈就业及任职情况的告知函及快递单。上述视频证据中显示一男子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19年12月15日、2019年12月19日、2019年12月23日从某住宅区出来,间隔一段时间后进入标识为公园一号办公楼的场所内,一段视频还显示该男子佩戴口罩在该办公楼乘坐电梯进入相关办公楼层,而前述视频中涉及的相关场所标牌或标识名显示为今日头条或字节跳动。(2019)深南证字第13334号公证书为对网络上发布的字节跳动公司招聘信息予以保全公证,相关招聘信息载明拟招聘岗位的上班地址为创业路3023号公园一号办公楼。而(2019)深前证字第052709号公证书中列明的快递记录显示为淘宝天猫订单,订单收货人为原告,联系电话为原告在竞业限制通知书上填写的电话号码158××******,收货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创业路3023号凯德公园一号广场办公楼深圳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交易状态为快件已被签收,签收人为前台、门卫。

原告对前述证据均不予确认,主张相关视频为非法获取,进入相关场所的人员身份无法分辨,并非被告本人,其本人也没有收到相关告知函。被申请代理人主张不清楚相关订单为何在相关地点及有相关单位人员签收,但确认相关视频中在相关住处外出现的男子为原告本人,并确认相关住宅为竞业限制通知书上填写的通讯地址所在地。

原告主张因在被告处不愉快而放弃在被告处的高薪工作,从被告处离职后一直处于待业状态,期间以被告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生活来源,没有从其他单位获取过报酬或收入,也没有在被告主张的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待业期间在网上找了一中介机构代缴了社会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原告同时确认其离职后没有向被告告知就业和任职情况,主张其在签署相关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通知书时没有知悉查看相关内容,不清楚需向被告报告就业及任职情况,同时否认其收到了被告发出的相关告知函。原告提交了相关社会保险清单及缴纳记录、住房公积金及纳税记录。

本院认为,竞业限制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防止无序竞争,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兼顾劳动者被限制自主择业权后的权益。依法生效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其中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实质性履行竞业限制则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双方均应当自觉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原告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双方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竞业限制期内需按时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被告为原告履行相关约定需支付相应竞业限制补偿金作为对价,从而使被告享有获取原告真实从业信息的权利,故及时、如实向被告报告从业信息是原告应尽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未按照约定予以告知,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向原告预留的通讯地址多次邮寄快递催告原告履行报告义务,但原告不予签收,亦未予以任何的回应和反馈,致使被告无法掌握其实际就业情况及竞业限制履行情况,原告未依约履行从业信息报告义务不仅构成违约,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其次,竞业限制协议与普通劳动合同不同,受竞业限制的劳动者一般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此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再具有人格和组织上的从属性,用人单位客观上无法对劳动者的履约行为予以在场监管,主要依赖于劳动者的主动报告、信息披露及对协议的自觉履行。故劳动者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及公平合理原则,保证用人单位的信息知情权、排除妨碍请求权的实现,以确保协议得以实质性履行。因此,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属性决定受竞业限制劳动者较一般劳动者负有更高的职业道德及履行义务要求。因此,本案原告对其自身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情况应承担合理的举证义务。

根据本案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分析如下:

一、相关经公证的快递记录明确载明收件人为被告,收件单位地址为被告竞争单位所在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号码亦为原告离职之时告知被告的电话号码,根据日常生活及交易习惯,快递员通常会在递送快递前联系收件人,只有经收件人同意或许可后,才可能由所属单位门卫或前台签收,如单位不存在收货人员,一般会作变更收件地址或作退件处理,但相关快递已由被告竞争单位的相关人员签收,足以认定相关签收人员知悉原告在其单位任职的事实,在原告未提交相关反证的情况下,可认定相关快递已由原告获取,原告有在该单位办公场所的可能性。

第二、原告虽对被告提交的相关视频中显示的在相关办公场所出现的男子身份不予确认,但因相关办公场所视频与经原告确认的住宅区视频在时间上存在连贯性,且出现在办公场所的男子与在住宅区出现的被告在诸如体型、样貌、步态等方面基本相似,着装、佩戴或手持的物品也基本一致,结合前述快递签收情况,被告提交的不同证据之间存在关联及相互印证关系,并已形成证据链,指向并足以认定原告在不同时间段频繁出现在被告竞争公司的办公地址的事实,而原告在其具备充分的举证能力的情况下,未提交任何反证对相关视频予以证伪,并就视频中显示的相关情况进行合理解释,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被告提交的相关视频依法予以采信,并采纳被告相关主张,认定视频中出现的人员为原告本人。被告在其举证能力范围内已就该原告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履行了初步举证责任,而原告未就竞业限制期内的从业行为提交任何实质而非表面或形式证据加以反驳,依法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作为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在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应严格遵守双方约定。被告已按约定及时足额发放了原告竞业限制补偿金,被告违反约定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向被告履行就业信息报告义务,并存在频繁进入竞争公司及收取快件,而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行为,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本院依法采信被告的主张,认定原告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依法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九、关于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截至本案庭审之日该限制期已届满,要求原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已无实际意义,本院不予支持。

十、关于返还竞业限制补偿费:被告提交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明细表及银行转账记录显示,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合计263550.32元。如前所述,原告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被告诉请原告按《竞业限制通知书》的约定退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故原告应返还被告竞业限制补偿费263550.32元。

十一、关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接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前所述,原告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被告诉请原告按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通知书》第4条的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有合同依据。

至于原告关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显失公平的抗辩。本院认为,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通知书系由原、被告双方自愿签署,关于竞业限制的范围、时间、劳动者可获取的补偿金、劳动者违约应承担的违约金等事项均系由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均应清楚知悉上述协议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双方完全可以依据上述协议的约定预见违约所可能导致的违约责任,包括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本案原告自离职后,被告依约向其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费,原告却从未向被告按时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未对其就业及任职情况作出如实陈述,亦不能对其在上班时间进入竞争公司的行为做出合理解释,原告的违约行为情节较为恶劣,亦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原告的该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竞业限制违约金1581301.92元(65887.58元/月×24个月)。

十二、仲裁请求:

被告腾讯公司申请仲裁(深劳人仲案[2020]356号)的仲裁请求为:1、陈俊浩向腾讯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263550.32元;2、陈俊浩向腾讯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581301.92元;3、陈俊浩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十三、仲裁结果:

深劳人仲裁[2020]2461号裁决如下:1、陈俊浩向腾讯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263550.32元;2、陈俊浩向腾讯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581301.92元;3、驳回腾讯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四、诉讼请求:

陈俊浩请求法院判令:1、陈俊浩无须向腾讯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263550.32元;2、陈俊浩无须向腾讯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581301.92元;3、腾讯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俊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费人民币263550.32元;

二、原告陈俊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人民币1581301.92元;

三、驳回原告陈俊浩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俊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丽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文凤云

qidao123.com友情提示:跳槽需谨慎,特别是面对南山必胜客这样的强大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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