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村拥有房屋一处,该房屋是刘某祖辈在合法宅基地上建造的。后刘某因工作原因,户口迁户xx村,房屋租给他人居住。
2014年,市政府发布征地公告,xx村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后,相关部门陆续公布了征收土地的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等等。
而街道办和xx村村委会,也根据相关标准,签署通过了《XX村拆迁安置实施方案》。依据该安置实施方案,由于刘某全家户口都不在xx村,因此其宅基地和房屋可以获得的补偿为:一套1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以及30万的货币补偿。刘某对此补偿并不满意,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街道办和村委会因此和刘某进行了长达几年的协商。
2020年9月,街道办作出了《征收补偿告知书》,街道办已经依法给予刘某30万货币补偿和一套安置新房,责令刘某尽快交出土地和房屋,并告知了其复议、起诉的权利。随后,街道办又通知刘某,相关补偿款已经提存到西安市公证处,督促其尽快领取。刘某没有领取,几天后,街道办便强拆了刘某的房屋。
刘某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街道办的强拆行为违法。
二、被告答辩
刘某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双方争议持续了好几年,严重影响了拆迁进程。
街道办依据法律规定,将刘某应得的补偿款公证提存,已经履行了对刘某的补偿义务。
同时,街道办也依法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法院并未立案受理。
可以说,街道办是在已经穷尽法律手段的情形下,基于公共利益的急迫需要,强制拆除了刘某的房屋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三、法院审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到本案中,街道办无权作出《征收补偿告知书》,责令刘某交出土地和房屋,因此其行为属于严重的超越职权,内容违法。另外,街道办虽然告知了刘某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但在作出通知后没几天,就强拆了房屋,并没有留给刘某足够的时间去救济,构成程序违法。
四、法院判决
确认街道办强拆刘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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