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大于天!从农田到餐桌,这农产品要进到人们嘴里,需要经过很多中间环节。而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让这些食品不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甚至会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巨大的隐患。而对于海产品也一样,无论是深海捕捞还是潜水养殖的海鲜产品,其都需要达到食用的基本要求,否则就不能销售给消费者。

基围虾在虾的家族中颇受食客们欢迎,不仅因为其壳薄体肥、肉嫩鲜美,还因为其能增加人体免疫力,对于产后妇女来说还具有通乳、催乳功能。除此之外,对于预防劳动脉硬化亦有一定功效。加之,基围虾的售价一般来说都不高,可以说是经济实惠又有疗效。海鲜在养殖或者临时寄养待售时,有些不法商贩往往会给里面添加一些不合格的添加剂甚至是有毒有害物品。

2020年8月18日,郑州某海鲜店在某海鲜商行购买了6斤活基围虾。双方谈好单价28元/斤,总金额共计168元。因为是做食品这一行的,老板王某在购买时向卖方索取了相应的资料,包含购物清单、营业执照、产品检测合格报告等。按照规定动作完成了采购,王某以为自己就安全了。可是,事情并没有他想象得那么简单。

当他们把虾买回后,某测试技术公司以28元/斤的价格购买了3.48斤用于抽检监测。2020年9月10日,该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基围虾经检验,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的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天,市场监督局向海鲜店送达了该报告,并告知其在收到检测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复检申请,海鲜店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2020年12月22日,市场监督局向海鲜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这叫先礼后兵。2021年1月15日,市场监督局召开了听证会,在充分听取相关意见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的内容为:罚款11000元。老板王某看到这个处罚结果就傻眼了,凭啥呢?6斤虾原价卖出3.48斤,剩余2.52斤没有进行销售,可以说是一分钱没赚,竟然要罚这么多?

海鲜店老板王某无法接受这个处罚结果,于是提起行政诉讼,将市场监督局告上了法院。王某称,2020年因为疫情原因,顾客稀少。店里采购的基围虾并没有打算对外销售,而是准备自己将它吃掉的。而且,11000元的罚款简直就是个天文数字,自己根本无力缴纳罚款。王某还认为,自己已经向上家索要了相应的检验报告,不应处罚自己。#郑州热点爆料#

而市场监督局则认为,送达检测报告时已告知其有申请复检的权利,海鲜店予以放弃。虽然王某向上家索要了检测报告,但是该检测报告显示的被检测主体并非王某采购的商家,属于货不对板,与案涉海鲜产品并无关联。况且,该报告仅仅检测了重金属一项,而抽样检测机构检测项目要求为十项,所以不能作为免于处罚的依据。同时,在作出处罚时,已经充分考虑了本案的实际情况,对海鲜店作出了最轻的处罚。

那么,罚款11000元真的很轻吗?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违反该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此可见,市场监督局的讲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市场监督局作出的处罚有法律依据,是否就合适呢?不见得。因为行政行为的作出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既要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又应兼顾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采取对相对人影响较小的措施。海鲜店采购的虾数量不多,且并未对外销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当属于违法行为轻微。而对于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审法院最终认为处罚过重,与违法行为不相称,因而撤销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民告官是赢了,可是食品安全无小事,采购的时候还是要找到正规商家,并且信誉质量可靠的才行。有人认为,虽然王某的店里只购进了6斤虾,但是其在采购时没有认真查看检验报告,这就是对消费者健康的不负责任,因此对这种行为应当予以重罚,杀一儆百。也有人认为,或许王某真的是买回店里自己吃的,没有一分钱获利的情况批评教育就可以了,毕竟管理不是以罚款为目的的。对此,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