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作出一份判决,本案争议的焦点归结为“行政询问笔录能否直接转化为讯问笔录?”

2016年10月24日,王某等一行三人至周某家门口索要空调,后发生口角打斗,周某将王某刺伤,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周某刑事责任。然持刀伤人的直接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和证明力是认定周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重要因素,就此法院展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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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观点: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周某故意伤害王某的事实。经查,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许某、刘某2的证言均系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公安机关在该案刑事立案后未对上述言词证据重新收集,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故公诉机关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明周某故意伤害王某的事实,该笔指控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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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述: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审查应注意讯问人的身份。适格的讯问人应当具有法定资质。本案中公诉机关将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作为证据来证明指控事实,但行政执法程序与刑事侦察程序的规范与要求不同,因此上述证据成为法院审理的焦点问题。

讯问人员主要包括侦查人员、监察人员和检察人员。对于行政机关在刑事立案前收集的言词证据,应由侦查机关重新收集方可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本案中,刑事立案后侦查机关未重新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故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法院审查后对于该项指控事实不予认定,即是非法证据排除的结果。

作者:侯晨晨 律师

校对:宋开诚 律师

单位: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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