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引发广泛关注的“相亲当天发生关系,小伙被控强奸”一案又有新进展:接河北省高院指令,唐山中院21日对此案进行再审,涉案各方参加了庭审,将择期宣判。2018年2月,唐山滦南一家婚介所给小邸介绍了25岁的女孩王英。见面后双方都比较满意,当晚两人在车上发生关系。7天后,小邸因涉嫌强奸被刑拘。当年12月,滦南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小邸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2月,唐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宁肯不减刑,我也不认罪。”小邸服刑期间一直让家人为他申诉。“如果没有这事,我会有一份不错的工作,有自己的家庭。”提起自己的遭遇,小邸叹息不已。 小伙和相亲对象发生关系被控强奸拒认罪 河北高院指令唐山中院再审

单从报道中透露的信息来看,个人感觉小邸的辩护人辩点还是抓得很准的。这个案件的证据并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无法得出唯一性结论,小邸的无罪辩解有可能是真实的。 罪刑法定,评价任何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还是要回归到刑法规定来看。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或者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根据刑法规定,我们可以把强奸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采用强制手段违背女性意志发生性关系,第二类是与无性防卫能力的女性发生性关系。 第二类女性包括十四岁以下幼女、智力有缺陷无性防卫能力的女性以及因醉酒等原因丧失性防卫能力的女性。和这些女性发生性关系,不管有无采用强制手段都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王某明显不属于这一类情形,那么公诉机关必须证明小邸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得王某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并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就报道中的信息来看,

这个事实并没有得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实。 强奸罪的行为类型包括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暴力手段一般是实施殴打、捆绑等行为使得受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胁迫手段是采用言语或者行为以恶害告知受害人,压制受害人的反抗意愿,比如威胁侵害她或者家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威胁公布隐私等等;其他手段比如使用麻醉剂等行为使得受害人不知反抗。

一审法院滦南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邸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作出这一判决依据的证据一是精斑检测结果,二是受害人言辞证据中说邸某对她实施了“压身体”“按手”等行为。 对于双方发生过性关系各方均无异议,关键问题就在,仅凭“压身体”“按手”等行为能不能得出邸某在对她实施暴力行为这个唯一合理结论。个人认为,在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可以佐证的情况下,仅凭受害人的言辞证据是不够充分的。

“压身体”、“按手”等行为,不管是在双方自愿的性行为中还是在强奸行为中都是很有可能会出现的常见行为。我这里不是要排除邸某强奸的可能性,只是说这些行为不能排除他们俩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 法院判决的的是邸某以暴力手段强奸,想要证明这一事实,仅有这两个行为还是不够的,还应该有一些挣扎痕迹或者身体上的淤青、伤痕之类的客观证据相印证。在排除两人进行性虐行为的前提下,有挣扎和伤痕绝对是证明有暴力侵害的绝佳证据。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要排除合理怀疑,这个案件并没有达到这个标准。如果仅仅因为女性个人主张就认定强奸罪的话,冤案就必然是难免的。

媒体的信息不敢全部采纳,我只说个客观存在的问题。 有一段时间,中国的强奸罪入罪标准极低,基本上只要有女的事后去公安局告强奸,男的就跑不了,因为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中最重要的一条是违背女性的意志,而这条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核心问题是,女方声称发生关系时违背了自己的意志,这如何证明呢,尤其是在只有当事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这当然是很难的,像本案中,铁证是按了手腕等其实比较常规的动作......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突出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打击当时的流氓,时下的渣男,女性的证言作用被最大限度地采信。

这就导致了一个很难搞的问题,女性为强烈反抗甚至半推半就的状态,是否算违背意志?曾经有性行为专家做过专项研究,初相识的男女在特定环境下没有任何意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的概率比结婚十年以后的夫妻发生性关系的概率要大,而发生过后会觉得自己行为荒唐不堪。也就是说即使事前事后都后悔,但女性在发生关系当时仍然可能是自主的,这其实也不难理解。

如果女性后悔并告强奸,尽管男的事实上并没有违反其意志发生关系,但只要是以女性陈述为纲,那就很容易入罪。 而目前关于强奸罪中女性陈述的证明力,有的案件中为了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仍然是予以放大的,有的案件中我们甚至会感到女性拥有了性反悔权,但没有办法,这就是你作为男人该承担的......所以各位男性,与女性初次发生关系,请按照证据规定,征得女方同意后于事前一小时开始录音,至事后一小时结束...... 这是一个永远值得研究的话题。

说个离题万里的事,我经历过的一件事。 那是十几年前的一个夏天,我到某市出差,下了火车找了一家离车站不到一公里的酒店,办完手续进了房间关上门。 因为太热就脱了衣服进浴室洗澡,还没开水龙头就听到钥匙开门声音,我以为是服务员,就喊说我在洗澡你一会再来,结果浴室门开了,进来一个女的,穿着连衣裙,跟我说要不要服务,接着就要脱衣服。 我当时马上大声跟她说你出去,然后说我的裤子在外面沙发上,后面口袋里有钱包,你自己去拿,那个女的愣了一下就出去了。

过了一会我听见关门声才出去,女的走了,我看了一下钱包少了几百块。我马上穿好衣服拿着行李到前台退房,当时前台还神情诡异的问我怎么刚来就退房?我说你说呢?最后收了我半天的房钱。 出门后我马上打了一辆车,跨了半个城找了一家档次高一点的酒店住下。 这件事我以前在知乎说过,这次再说一遍,最后总结几句,一是事出反常必有妖。二是一个能进你房间的人就能要你的命。三是一切欲望都不应该压过活着的欲望。 还是那句话,要学会冷静地保护好自己。

最后:这事只有两个结局,要不男方强奸,要不女方做局。 先不说男方强奸这条。 就说女方做局这条。 男方到底是什么样的脑回路,会觉得自己的魅力够得上相亲认识女方才三小时,女方就愿意和他到荒郊野外连房都不开的车震?男方天神下凡?

不管承不承认,男方绝对是有占便宜的心理的。至少在他的认知中,发生关系男人不吃亏还占便宜,玩了白玩。 打个比方:要是有一个女性被一个隐瞒已婚的伪富豪骗了,一见面就迫不及待的和他发生关系。后来才知道对方已婚也不是什么富豪。 我敢说网上替这个被骗的受害女性说话的男性绝对不多。 他们甚至会普大喜奔拜金女受到惩罚。而女方仅仅是有了占便宜的心态而已。 这个案子,比自己小七八岁,学历也比自己高的女性。认识才三个小时,为什么就和他发生关系?

他没AC数? 网络上好多为他辩护的男性,我想问,男人对性都这么随便吗? 既然这么随便就别动不动教育女性什么贞洁、自爱的。 更不要教育啥不要单独与男性共处一室,共处一室就意味着同意发生关系的。 这些例子女性现在反向教育下男性:男人要自爱,不要看到一个女性就想着能不能来一发,这叫荡夫。对待性不要这么是随便加玩弄的心态。

不要随便和女性发生关系,觉得别人欲拒还休,觉得自己得到什么狗屁暗示(比如共处一室,比如一起吃饭),随便发生关系就意味着女方可以告你强奸。 再说,按照某些男人的理论: 一天夜晚,荒郊野外,一壮汉拦住一瘦不拉几的行人,把他包里钱拿了。那行人只在旁边看着,说了一句:能不能给我留点,我不容易。 全程没有撕打壮汉,没有反抗痕迹。 知乎人判案结果:那壮汉不构成犯罪,因为瘦不拉几的行人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