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这条法律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杜绝那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法律规定的条款之外,还有很多违反风序良俗的行为。这些行为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被法律所认可。例如,男子出轨并赠与情人财产,这一行为陷入违反了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法律不支持,法院更不会认同。

2020年,辽宁就发生了一桩典型案例,女子免费做了14年情人,反倒赔379万:原配这一招,真狠!

男子婚内出轨14年,先后赠与情人379万。妻子得知后起诉法院,要求将这些财产全部追回。情人坚决不同意,认为男子是以赠与的方式给自己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对此辽宁省法院判了,判决结果既伸张了正义,也主持了公道。

家住辽宁省庄河市的李女士与丈夫王先生在1991年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两人生了一个女儿,组成了一个温馨的家庭。但从某一年开始,王先生就做了对不起家庭和妻子的事,他与一个叫小霞的女子出轨了。

王先生婚内出轨14年,先后赠与情人小霞379万元的财产。李女士在2020年得知丈夫出轨的事后,悲痛不已,但她更多的还是愤怒。既愤怒丈夫背叛自己,也气愤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小三。

要知道,李女士和丈夫王先生当初结婚时,家庭条件并不好。两人白手起家,一起经营店铺,最终从众多商业对手里脱颖而出,成为了小有名气的商铺老板。从1991年结婚开始,到2020年,将近30年间,李女士一直省吃俭用,不敢多花一分钱。而王先生在李女士身上花的钱,连379万的零头都不够,这也是李女士为什么如此生气的原因。

当然光生气还不够,最重要的是通过合法途径,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王先生送给小三的379万元里,基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李女士有权分配,因此她在得知这件事后,立刻将小三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偿还所有财产。

对此小霞当然也不甘示弱,面对李女士的起诉,她镇定自若。小霞声称自己和王先生在一起时,并不知道他有妻子孩子。因为小霞还给王先生生了一个儿子,这些钱既是王先生自愿赠与小霞的,也是王先生给儿子的抚养费。

所以小霞表示这笔钱不需要返还。那么这笔钱到底应不应该返还,王先生的赠与行为,又是否得到法律的认可?

《民法典》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情况下,一般情况下,赠与行为是不允许当事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的财产也是无法返还的,除非赠与人能够满足以下三种条件: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很显然,小霞并不满足以上的三种条件,因此如果王先生的行为真的属于赠与,那么小霞不需要返还财产。但法院在调查后发现,王先生的行为并不构成赠与,因为王先生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有悖于风序良俗。

在文章开头笔者就强调了“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王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这一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不符合风序良俗。所以法院认为,王先生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也不构成合法赠与。

除此之外,王先生在不经过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行为也不受法律的保护。这一行为,侵害了妻子李女士的财产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的规定,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李女士要求小霞返还37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合法又合理,法院应当支持。据调查在2012年到2020年期间,王先生先后向小霞转账147万元,给现金80万元,购买房产65万元,小汽车87万元,总计379万元。

因此辽宁省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王先生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对妻子李女士构成侵权,又不符合风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小霞依法返还李女士人民币379万余元,如果小霞不执行,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至于小霞和王先生的孩子,王先生存在不可逃避的抚养义务,但给予孩子的抚养费不能够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出。因此小霞所谓孩子抚养费的观点,不被法院认可。法院建议小霞可针对这一纠纷,另行起诉王先生,要求王先生承担抚养义务。

至此,这桩纠纷案终于结束。回顾这起案件,不得不对李女士的决定竖起大拇指。小三免费做了14年情人,反倒赔379万,只能说原配的这一招,够狠!

在发现丈夫出轨,并私自赠与小三379万元后,李女士虽然有愤怒也有怨念,但她既没有找小三报复,也没有对丈夫行凶,而是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行为值得许多女性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