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互联网直播中使用音乐相关版权问题一直被社会关注。直播间使用音乐版权怎么付费?付多少费?一直缺乏具体的行业标准和参考依据。25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官网上发布了互联网直播录音制品的试行付酬标准。
最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45条新增了音乐制作者的“获酬权”:即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不仅要向音乐作品词曲的权利人支付版权费,还需要向录音制作者支付版权费。“获酬权”问题讨论的核心就是报酬的标准怎么来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全社会公布了直播间使用音乐的付酬标准:付费义务主体为使用录音制品的主播和平台。为了有效实施,该试行标准面向平台,再由平台和主播分摊成本。将直播间类型划分为,使用K歌+背景音乐的直播间、单纯使用背景音乐的直播间和使用音乐的电商直播间,每年、每季度、每月的收费标准,分别为300元、83元、29元;100元、26元、10元;10000元、2777元、980元。从7月25日开始试行。
个人评论:
保护创造者我是没意见的,现在主要保护的是所有者,
他们大量收集,占有,然后肆无忌惮的搜刮,形成垄断,
这种模式已经不单单音乐领域,
以前是土地兼并问题,
而现在是版权兼并,版权地主实在是恶心人啊
我不反感拥有版权的版权农民,但是反感版权地主
真正获利并不是原创歌手,反而是版权资本。
资本扛着“保护创作者权利”的大旗吃掉最大份的蛋糕,甚至敢明文夺走创作者的著作权,美其名曰“保护知识产权”。因为有些平台或者组织想两头吃,吃完作者再吃顾客。
一、以后那只能用一些没有版权的古老经典的音乐了。
二、其实这样倒是遏制了音乐的发展,比如你是歌手创作了一首歌,想要推广,但谁会花钱为你推广呢?你放弃版权吗?这样新的音乐作品就失去了传播的机会,连传播机会都没有了,谈何创新发展?
三、以后,大家在各类传媒平台上听到的都是诸如二泉映月、梁祝、莫扎特等等之类的经典无版权的音乐了。音乐人、歌唱家等等吃音乐饭的人将会进一步失去影响力,进一步降低收入,整个行业进一步萎缩。
四、其实这个事情的逻辑很简单,那些直播间、商场、饭店、咖啡店等等播放音乐的场所是依靠你这个音乐来获利的吗?不是吧,你只是一个背景而已,并不是人家必要的获利条件。那些直播间、商场、饭店、咖啡店等等播放音乐的场所就算不播放音乐了还是会照常经营的。
五、反倒是音乐的传播需要各类场所来参与,参与度越高越出名越获利。比如某歌手的一首新歌,突然就火了,大街小巷只要是播放音乐的地方都能听得到。那么,获得最大利益的就是这个歌手,这些播放场所不会从歌曲的播放中获得什么直接利益,但这个歌手的知名度有了歌曲的传播率有了,歌手通过接广告开演唱会上节目等等获利非浅,反倒是音乐要通过各类场所的传播来获利。
六、这个才是音乐的现实真实逻辑,音乐并不是通过自己就能进行传播并获利的,音乐必须通过其他场所参与者的传播达到一定的传播度后才能获利的。
七、现在,我们看到一些不懂逻辑的所谓的行业专家、学者们,他们给出的方案不是遵循音乐的传播获利逻辑,而是要缘木求鱼、涸泽而渔。请问,如果一个音乐作品没有传播的机会,没有知名度、美誉度,那么,谁会掏钱来使用这个音乐作品来当背景音?那么,这个音乐作品从创作完成后,就会一直没有播放的机会,这不就正好扼杀了音乐的创新发展了吗?
八、音乐要创新发展——音乐版权要收费才能保护音乐发展——要收费你得证明你值这个钱——你有多少播放量啊——没有播放量,刚出炉的,等你掏钱播放了后,我不就有播放量了嘛——我掏钱替你增长播放量,那不行,等你有了播放量后我再掏钱——你不掏钱播放那我怎么会有播放量呢?——那我不能掏钱替你增长播放量啊,我又不需要靠你的播放量来挣钱,你只是个背景,那等你有了播放量再说——你不掏钱播放那我怎么会有播放量呢?这样我这个音乐就永远没有传播出去的机会了——那我不能掏钱替你增长播放量啊,我又不需要靠你的播放量来挣钱,你只是个背景,那等你有了播放量再说--------------大家看出来了吧,死循环。创新音乐就这样死在了死循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