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实况
昨天白天到夜间
我市镇雄、大关、彝良、盐津、永善、绥江、水富
出现强对流天气
大关高桥雨量达62.2毫米
低矮河谷区域维持晴热高温天气
全市极端最高气温达43.5℃,出现在盐津芭蕉
天气预报
未来三天天气趋势(28-30日)
28日我市东部、北部阴有暴雨
南部阴有中到大雨
局部暴雨
29日全市阴到多云有小到中雨
30 日我市阵雨转多云
未来24小时天气(27日20时-28日20时)
生活指数
晨练指数
4级,不太适宜晨练
穿衣指数预报
3级天气稍热,以穿衬衣单裤为宜
体弱者请适当增减衣服
紫外线指数预报
1级,无需防护
疫情形势较为严峻
出门要做好个人防护
戴口罩 不扎堆 少聚集
公 告
关于公开征集《昭通市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管理,有效防范雷电灾害事故发生,昭通市气象局组织起草了《昭通市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提出意见的应加盖公章,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个人提出意见的应署名并注明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7月27日至2022年8月7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电子邮箱:ztsqxjbgs@163.com;
2.通讯地址: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锁营路昭通市气象局办公室,邮编:657000;
联系电话:0870-2166096,15911818139。
附件:昭通市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昭通市气象局
2022年7月27日
附件:
昭通市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管,避免、减轻雷电灾害造成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的下列单位: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第三条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组织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健全完善行政检查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执法过程中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普法和科普宣传,加强防御雷电灾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重点单位应落实防雷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为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防雷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防雷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职责。防雷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重点单位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重点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防御雷电灾害职责:
(一)制定防御雷电灾害安全制度及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防御雷电灾害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三)组织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和日常维护;
(四)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及灾情上报;
(五)开展防御雷电灾害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重点单位应当委托符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规定的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安全检测。
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在检测报告到期前30日内,重点单位应当重新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安全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检测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实施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雷电防护装置管理和维护制度,确定防御重点部位,编制防雷安全操作规程,设置防雷安全标识和雷电灾害避险指引。
第十三条重点单位在每年雨季前至少应对雷电防护装置开展1次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消除。
第十四条重点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接收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及时组织开展雷电灾害应急响应等防御工作。接收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更换。
第十五条重点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检测报告、灾情等信息上报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并于每次开展检测和自查后将检测报告、自查记录、安全隐患等信息录入平台。
第十六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雷电灾害防御档案,并统一保管。雷电灾害防御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前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分布图,雷电灾害风险点与危险源的具体部位;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文件,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相关文件和档案资料;
(三)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雷电灾害防御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及工作职责等相关资料;
(四)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雷电防护装置管理和维护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雷电灾害报告制度、防雷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雷安全操作规程、雷电灾害应急预案、防雷安全档案管理制度等;
(五)雷电灾害应急演练和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培训记录、定期巡查记录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记录;
(六)需要归档的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政府要求组织开展防雷安全检查。检查措施包括: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就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投入使用情况作出说明;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档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防雷安全管理档案等有关文件和资料,按照清单逐项开展核查工作,必要时复制留档;
(三)进入有关雷电防护装置安装场所重点、关键区域,开展现场技术检查或核查。
第十八条防雷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一)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明确防雷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及职责;建立防雷安全责任制;制定并落实防雷安全制度;建立预警信息有效接收和响应机制,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防雷安全教育培训。
(二)雷电防护装置安装运行状况,主要包括:安装并设置安全标志、定期检测、定期维护情况。
(三)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主要包括:防雷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及整改记录。
(四)防雷安全档案管理情况;
(五)有新(改、扩)建项目的,还应检查如下内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意见或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审查意见;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防雷产品型号参数等。
第十九条防雷安全检查方式包括:
(一)随机抽查。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依法对辖区内重点单位开展抽查。
(二)专项检查。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联合行业主管单位依法对重点单位进行防雷安全执法检查。
(三)重点检查。对存在群众举报或投诉、被媒体曝光、部门移(送)交线索、出现失信行为、检测不合格且未及时整改落实、以及近一年内有违法违规等情况的重点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第二十条防雷安全检查检查程序包括:
(一)编制方案。检查人员应当依照防雷安全年度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区域、内容、重点及方式等,并经检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检查准备。对初次进行检查的单位,应当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地理位置、单位性质及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等情况;对再次检查的单位,应当查阅上一次检查时的档案资料。
(三)公示、告知制度。检查单位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前一般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发送行政检查通知书,或采取电话、电子邮件等行政相对人能够接收到的方式通知行政相对人,告知检查依据、检查机构、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接到投诉举报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的、有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的、认为预先告知有碍检查的等情形,可以不通知。
(四)现场检查。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听取介绍并实施检查;结合有效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做好防雷重点部位的现场检查和记录。
(五)反馈情况。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如实记录,全面反馈检查情况,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防雷安全隐患的单位,督促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并报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气象主管机构对存在防雷安全重大隐患的单位,进行重点监管,增加执法检查频次。
第二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检查人员在每次完成检查后,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简要载明检查人员、时间,重点单位名称地址、防雷安全联系人、防雷主体责任履行情况、隐患及整改时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检测时间、检测点数、有效期和检测结论等。
第二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所辖区域内的监管对象信息、监督检查动态信息、执法人员信息,以及防雷安全检查结果等上传到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防雷重点单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昭通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 昭通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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