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生活角度而言,恋人结为夫妻是以共度余生为目的,但是从法律角度而言,“婚姻”是以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为目的,所以夫妻之间具有“同居义务”,即彼此共同生活在一起,共同经营家庭,互相扶养。

这种义务决定了夫妻之间必不可少的一件事情就是夫妻生活,但是在众多的案例之中,关于“婚内QJ”的控诉也有不少,那么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会构成犯罪吗?通过案例进行论证,很快就可以得到这个问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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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与钱某两人结婚多年,一开始相处十分和睦,但是在生完孩子之后两人的感情越来越差,王某脾气变得十分暴躁,动辄对妻子钱某进行打骂,有时候还会对孩子使用暴力,整个家变得鸡飞狗跳。

就是在这种情形下,钱某做出了背叛两人感情的事情,多次与邻居暧昧,不仅在手机上频繁聊天,还趁着王某不在的时候与其在家中约会,最后终于东窗事发,被王某抓个正着。

虽然自己本身有过错,但是王某认为妻子背叛感情是对他的不尊重,所以在1996年6月份和1997年3月份先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进行诉讼的理由是他认为两人的感情已经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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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在对财产、子女的抚养权等问题进行协商之后便可协议离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可向法院进行诉讼,法院审理之后确定夫妻二人感情破裂的,应准予二人解除婚姻关系。

确认“感情已经破裂”的具体情形有多种,像钱某一样身心都已经不在家庭身上并且犯了严重过错的也是其中一种,法院梳理了两人的关系,综合多种因素,最终于1996年10月8号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她们两人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书事后便给到了二人手上。

虽然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但是判决书并不是立即生效,根据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书从判决当日的第二天开始算,15日之后双方均不上诉的,上诉期满之后生效;二审判决的话自判决书签收之日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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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这一判决要在15天之后才能正式生效,但是就在13号这天,王某又回了之前与徐某的住处,看到她之后便又像以前一样扑了过去,但是这一次遭到了钱某的强烈反抗。

他不顾这种反抗对其进行QJ,得逞之后拿了东西赶紧离去,钱某就此报警。既然两人的判决书还没有生效,那么两人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就还没有消除,但是两人已经不住在一起,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

王某明知钱某不愿意还进行强迫行为,已经侵害了钱某的正当权益,最后法院以QJ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律分析

曾经是夫妻,虽然已经离婚了,但是判决书还没有生效,为何王某会构成QJ?主要的原因正是因为他们两人已经在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如果他们是合法夫妻,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王某的行为就不会被视为Q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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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XJ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X关系的行为。

此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JY的行为。

钱某当时反抗无果,王某也使用了一定的暴力手段,最后得逞,已经构成QJ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不是因为判决书还没有正式生效,王某至少面临三年以上的牢狱之灾,更不会有缓刑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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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正常的夫妻之间进行夫妻生活,如果妻子不愿意,而丈夫强硬索要,是否会构成对妻子性权利的QF?在司法实践中,发生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判断为丈夫犯罪,因为正如本文开头所说的一样,法律上的婚姻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

一般情况下,丈夫不顾妻子的反对进行的行为与刑法上所说的“违背妇女意志”有所区别,因为夫妻决定共同生活就已经说明了很多东西都已经默认,这是约定俗成的东西,与罪犯故意伤害他人的性质不同。

不过这种情况只适用于大部分情形,少部分情形下也会构成QJ罪,比如有些山区的单身汉购买了一个“妻子”,通过非法手段与其登记结婚之后,强行与其发生关系,这种行为并不能视作是夫妻关系中正常存在的现象,因为这种婚姻本身就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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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妻子”本身就是非法行为,属于拐卖妇女罪,在这种犯罪行为上强迫女性,就构成QJ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合法夫妻间一般不存在“婚内QJ”的现象,丈夫的行为因此一般不会构成犯罪,只有当情节极其恶劣,如已经到了家暴、虐待等程度时,才会以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进行惩罚,也不会以QJ罪进行定罪处理;已经处于离婚状态的人在得到法院的离婚判决之后便已经不再具有正常夫妻关系,判决书生效以后丈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未生效时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酌情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