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局对森林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回复
问:1、临时使用林地所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是不是具有保证金性质,即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森林法规定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义务后,所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就退还给用地单位和个人?
2、森林植被恢复费,是不是就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缴纳后,免于恢复植被义务?
3、森林植被恢复费是不是缴纳后就是属于政府基金了,无论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都不会退还了,如果用地人不按规定恢复植被直接处罚,而不是可以已经缴纳了森林植被恢复费为由拒绝恢复植被?
省林业局回复(20220727):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1.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XX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XX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03〕1088号)第一章 第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三章 第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2.根据《森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以及代为履行的问题,按照《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和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有关标准具体参照文件《XX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林法〔2021〕80号)。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