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规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新快报讯 记者黄闻禹报道 日前,《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草案)》[下称《条件(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立法更好地保护气候资源,规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为广东省构建绿色低碳发展政策体系,支撑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草案)》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被生产、生活和生态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降水、云水、风、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为提高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气候适宜性,避免或者减轻对局地气候产生不利影响,《条例(草案)》规定,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项目、规划,应当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在《气象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增加了确需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省重点建设工程,按项目类别实行目录管理的内容。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目录,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