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刘家村的刘淑娥,是父母的独生女,在农村为了照顾父母,刘淑娥的父母就找了上门,女婿叫宋正元。刘淑娥与宋正元结婚后,黄务街道的刘家村委会就给刘淑娥分配了一块宅基地,占地面积146.65平方米。
1992年10月5日,刘淑娥与宋正元在这块宅基地上建造了92.7平方米的住宅房4间,另加2间南屋。房屋建好后,刘淑娥还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使用证地号为:021023437号。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给刘淑娥下发了乡村私有住宅房产证。
刘淑娥父母原有在黄务街道刘家村遗留下来的老住宅基地一块,就过户登记在刘淑娥的丈夫宋正元的名下,用地面积是115.34平方米。
此前的1949年5月,刘淑娥的父母在这块宅基地上建了北屋3间,东厢房2间,共69.55平方米,并已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乡村私有住宅房产证。
此后,因刘淑娥与宋正元感情不和,两人离婚,刘淑娥名下的这套住宅,宋正元放弃分配权。而刘淑娥也放弃了父母过户给宋正元的那套房产。所以,刘淑娥与宋正元名下的房产归各自所有。
2021年9月份,这两处宅基地由芝罘区高铁新区建设及维烟高铁工作指挥部征收,准备在上面建设高铁项目。2021年9月24日,黄务街道刘家村通知刘淑娥领取征收房屋补偿款时,黄务街道刘家村相关负责人称,刘淑娥与宋正元两人的两套房屋补偿款只能领取刘淑娥的那套,宋正元的那套交公了,为此刘淑娥与宋正元没有与刘家村协商一致。
现在刘淑娥问,她与前夫宋正元加起来有两套房产,为什么村里只给一套补偿款,他人这种说法合法合规吗?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律师张振海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刘淑娥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建筑物属于个人私有,刘淑娥对住宅地有使用权,住宅地跟随建筑物,刘淑娥有使用、占有、处分的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刘淑娥与宋正元离婚了,对财产进行了明确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双方约定了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宋正元对刘淑娥的登记名下的住宅放弃了财产的分割,刘淑娥的父母把自己的住宅地赠与给了宋正元和刘淑娥,所以这套住宅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如何分配是两夫妻的事。前面也已说明,刘淑娥与丈夫离婚后,这套房产归宋正元所有。
同时,这两套房均已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根据《民法典》相关物权登记法的规定,应属两套住宅产权登记,在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撤销其中一套住宅房产证的情况下,刘淑娥与宋正元的两套住宅就应享有物权征收的标准补偿。
小编:张律师,从您上面的解答,说明刘淑娥和宋正元这两套房子都是有合法手续的,是合法住宅,所以任何人不能以一句话“交公了”,剥夺他们的补偿款。
张律师:是的。
小编:好的,张律师,针对刘淑娥和宋正元该如何维权呢,我们将在后续视频中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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