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上午,佳木斯仲裁委员会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二级巡视员郭长海一行五人来我院走访交流,我院院长毕凤有携东北亚国际仲裁研究中心人员热情接待,双方就仲裁机构改革、行业发展等展开座谈交流。
我院毕凤有院长对我院的改革历程、机构设置情况、团队建设等进行了详细介绍,我院研究中心主任史玉芳就佳木斯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业务相关问题逐一解答。会上,双方就内部体系的构建、仲裁事业发展、宣传拓展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郭长海组长表示,佳木斯仲裁委员会十分关注大连的仲裁事业发展,并考虑将大连体制机制改革的经验作为推动相关工作的参考。
佳木斯仲裁委员会与我院同为东北地区仲裁机构,双方将加强仲裁行业间的友好交流,推进两地仲裁事业发展。
仲裁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大连国际仲裁院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涉外及国内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
仲裁协议
选择仲裁的前提是争议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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