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花1700元学游泳,游泳还没学会,就呛了一大口水,之后开始咳嗽发烧,觉得是呛水导致的,于是要求游泳馆赔偿。
夏天到了,女子看到朋友都会游泳,于是也想趁着这个夏天,把游泳学会。当她看到一个游泳馆可以教游泳,觉得很不错,于是就花了1700元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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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毕竟是旱鸭子,对游泳一窍不通。才下水没多久,她就被呛了一口水,让她难受了好一会。但她毕竟是花了1700元,心想也不能让这钱白花,于是坚持学游泳。
可是当她回去之后,却感觉有点不舒服,她觉得可能是自己不适应,才会这样,多游几次就好啦。所以即使她感觉有些不舒服,她还是来学游泳。
然而这一次不一样,这一次游泳回去之后,她就感觉更不舒服了,不但咳嗽,还发烧。这下子小封慌了,去检查结果出来之后,她吓了一跳,她被诊断为吸入性肺部发炎。
这下子,被吓得不敢去游泳了,她只好配合把病治好。而等病好了之后,她的费用就花了五千多元,还耽误了好几天不得去上班。 小封觉得,这次生病肯定是游泳呛水导致的。
想到自己花了1700元学游泳,游泳还没学会,自己就呛水生病了,还花了五千多元,还耽误了几天上班的时间,这样算下来,自己亏了不少,于是她决定要游泳馆给个说法。
她来到游泳馆,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治疗费,交通费和误工费。但是,游泳馆认为呛水不能作为理由,于是拒绝了小封,为了给自己讨回一个公道,于是找来了调解员。
调解员到来之后,便质问游泳馆,是否有水质检测报告。游泳馆表示,在营业期间,他们每天都会进行水质检测。
并且游泳馆表示,这一次生病不一定是由于呛水导致的,如果能证明她的这一次生病,是由于呛水导致的,那么他们可以进行赔偿。
然而女子却表示,不可能开出这样的证明,但是自己确实是呛水之后才生病的,所以游泳馆有责任。
面对女子的回答,游泳馆依然表示,如果不能提供证明,那么他们不能满足女子的要求,但是可以协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女子学游泳,呛水之后却生病了,那么游泳馆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1. 女子在游泳馆报名学习游泳,那么她和游泳馆就构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游泳馆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女子能举证自己生病,是由于呛水所造成的,那么就证明游泳馆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游泳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对于女子因呛水生病,游泳馆也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那么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此法规,游泳馆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要拿出证据,证明在期间营业,游泳馆的水质要符合相关的要求。
根据游泳馆的表示,他们每天都会对水质进行检测,在这种情况下,水质是符合相关要求的,那么可以证明在小封呛水生病的事件上,他们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其实,从人的正常思维来说,学游泳会呛水,这是大多数人都很难避免的,并且每个人都是体质不一样,生病并不是人能预料的,如果游泳馆能证明他提供的水质是符合相关要求的,那么因呛水生病,确实不应该找游泳馆索求赔偿。
因为法律面前,讲究的是证据,如果没有证据,不能因为处于弱势,就是有理一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维护的是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游泳呛水生病,大家认为游泳馆是否应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