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岁男子,花18万买了一套安置房,房主承诺房产证办下来帮忙过户,可谁想,6个月后,这套房子增值60万,卖方说:“这套房子我老婆不同意卖了。”

35岁的张先生,在中介看中了一则售房信息,位置价格都在他的接受范围之内,他立马联系了对方,卖房的周某开门见山地说:“我这套是拆 迁安置房,目前还没有办房产证,但是我向你承诺,只要我们签了购房买卖合同,我到时就会协助你办好房产证。

张先生到现场看了户型,对这套房子很是满意。 当天,他就交了2万元的定金,后来,他又先后三次转了18万给周某, 这套房子总价是80万,等于说就是付了首付。

两人签了购房合同协议书,约定等房子的房产证办下来之后,周某协助张先生过户,到时再将剩下的70万一次性付清。

两人签合同的时候是2017年8月18日,谁想,到了下半年当地房价飞速上涨,仅仅过了半年,这套房子增值60万。

周家父子懊恼不已,父子两人相互埋怨,这一下子就亏了这么多钱,越想越不是滋味。 与其想着这事闹心,不如干脆就撕毁合约吧! 父子两人一拍即合,有了这个想法之后,周某先是对张先生说:“你把公寓的房卡,以及相关的资料都给我吧,我要帮你办房产证。”

张先生喜出望外,很痛快地将所有的资料都交还给了周某, 几天后,周某给张先生发了一条短信:不好意思,这套房子我不能卖给你了,我妻子不愿意跟我父母住在一起,我们想以后单独住,所以这套房子不能卖给你,我们可以适当地补偿你一点损失。”

张先生很是气愤,双方都已经签了合同,怎么能出尔反尔呢? 他就认一个死理:“不行,这套房子你已经卖给我了,你就必须履行合同。”

周某态度也很明确,这套房子她就是不想卖了。 双方协商多次未果,张先生将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他履行合同,尽快将房子过户给他。”

如果这是正常的房子,毫无疑问张先生胜诉的几率很大,可偏偏这套房子并没有那么简单。

事实上当地的拆迁工作还没有结束,拆 迁办为了给住户提供方便,允许他们可以先借房暂住,意思就是提前挑选 , 等以后再办理相关的手续,原则上这样的房子如果不出意外,挑选好的房子将来不会有变动,但也存在别人不满意,或者想要对换的情况。

周某当时就是和拆 迁办签了一份借房协议,相当于一个过渡期,房子拿到手之后,他很快就在中介公司挂牌销售。

最开始周某提出,两人签的这份合同无效,因为这套安置房家庭成员都有份,但是他的妻子并没有签字,因此无效。

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用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法院不支持。

虽然合同没问题,但是不受法律保护。

现在因为这套房子还没有办法办产权证,也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法 官一开始意见也不统一,有人说判张先生胜诉,以后周某再配合办过户,但是又有人觉得,这还是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如果再拖下去,张先生的损失可能会更大。

工作人员希望他们能私下调解,张先生要求对方赔偿40万,周某只同意给20万,数额相差太多,谁也不肯让步,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建议他另外起诉主张损失,然后张先生始终固执地认为,房子他付了首付,对方就该按合同办事,他提起上诉,二审依然维持原判,最后的结果是周某赔偿了10万给张先生。

安置房买卖协议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已经取得房产证的安置房法律允许其上市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未取得的产权的安置房是不能进行交易的,双方签订的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语:

买房子是大事,尽量不要买这种不确定因素的房子,就怕双方签订合同后,还没来得及办房产证,房子涨价了,卖家心里不平衡,像这种毁约的情况屡屡发生, 作为买房就应该要预见 到这种风险,即便是要买,也要在双方签协议的时候写详细一些,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买房本来是一件喜事,遇上这种毁约的事,让人很是闹心。

既然签了买卖合同,就应该要言而有信,严格遵照合同办事,别出尔反尔。 要有最起码的合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