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书的“窃”字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物理意义上的将一本书在主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占为己有,第二层是剥夺了原著作者本应该享受的权利,侵害了原著作者的利益。

窃书究竟是否算偷,还要从古代书籍的版权保护和著作权上进行分析。

上百篇作品被盗用的李靓曾经在《皇类稿序》中用一句“心常恶之,而未能正”写尽了原著作者和看客们对于盗版印刷一件事的深恶痛绝。

书籍的版权保护

窃书究竟算不算偷

鲁迅先生的《孔乙己》中主人公为自己窃书以一句“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来进行辩解,身为封建社会的一名读书人,孔乙己家中贫困。

身无长物的他连平日里果腹都成了问题,自然是拿不出多余的钱用来购买书籍,孔乙己多年来一直以参加科考,考取功名光宗耀祖作为努力的目标,他为了能够读书,无奈之下做出了偷书的行为。

偷就是偷,再如何进行美化,也是损失了其他人的利益,哪怕是为了一直以来的梦想也是一样,读书人大多清贫,可并不是每一名读书人为了有书可读都会行偷窃之事。

鲁迅

《送东阳马生序》中的主人公虽然家贫,但是却能做到“手自笔录,计日以还”,每次借到书以后都会洗净双手第一时间抄录,无论生活环境如何都绝不会耽误还书的日期,更不会弄脏书本,因此主人也愿意把书借给他。

这些出身贫苦的读书人没有因为自身的生活条件而触犯律法做出偷鸡摸狗的事情,更没有因为没钱读书就放弃求知向学的心。

最终凭借着自身的努力成为了当代的文豪大儒,故而孔乙己的辩驳并不成立,他依旧触犯了损害他人利益的罪,这种行为是物理意义上的“偷”。

孔乙己

还有一种“偷”则是偷窃了原著作者所享有的版权,这种行为在宋代尤其严重。

宋代君主吸取了唐朝灭亡的原因。

整个朝堂处于一种重文轻武的状态,以至于宋朝大力倡导文学发展,几乎所有百姓都热衷于读书识字,文豪学者人才辈出,优秀的文学作品也涌现而来。

南宋儒学大家朱熹所著《论孟取义》一书被广为传颂,最初是由朱熹本人负责印刷和售卖,所得到的销售利润也都是属于朱熹本人。

朱熹

此时有一些人相中了销售朱熹书籍的利润,于是他们在未曾得到朱熹允许的情况下,自行印刷《论孟取义》并且进行售卖。

百姓们想要的是购买书籍,只要书籍的内容正确,大家并不在意这本书到底是由谁印刷,于是盗版贩子在此事上获利。

朱熹得知后大为光火,却没有任何办法可以遏制这种行为,只能眼睁睁的看着盗版猖獗,由此可见古代的版权意识并不清晰。

朱熹

我国第一部律法是在公元前407年由李悝所创造,《法经》的出现在基本上规定了对个人利益和物品所有权的保护,同时也对一些犯罪行为和如何处罚进行了规范。

之后历朝历代的律法改良都是参考了《法经》。

宋朝作为文化高度发展的一个朝代,无论是文学作品还是印刷业、出版业都发展蓬勃,同时也带动了盗版贩子的出现,也是从宋朝开始版权意识开始逐渐明确。

李悝

古代书籍的版权保护

朱熹等宋朝大儒身为原著作者也没有去和盗版作者追根究底的想法,他们虽然愤怒于自己的作品被盗用谋利,但是因为那些盗版的百姓也是为了养家糊口,真的要争个对错,一来显得不近人情,二来也凭白失了身份。

在朱熹与朋友商讨此事时也只能无奈的对那些盗版的人表示原谅,朱熹的表侄祝慕却并非这样认为。

宋朝既然支持文化发展,自然要尽最大程度守护原创作者的利益。

在苏轼、朱熹等人接连因为版权问题接连受害以后,朱熹的表侄祝慕主动找到了官府,反应了盗版的问题,并且希望得到官府的帮助。

苏轼

官府了解了此事后,立刻颁布了法律,若是发现有人私下印刷、售卖盗版作品,一旦被人发现可以来到官府进行检举告发,官府会立刻派官兵去追查盗版贩子同时捣毁对方的盗版,并进行程度不一的惩罚。

有了两浙路转运司和福建路转运司的帮助,祝慕才能放心的发布自己的《新编四六必用方舆胜览》,这本书是名震一时的地理著作,无论是珍藏意义还是本身的知识储备都极其珍贵。

祝慕还特地在书籍的末尾附上了官府的公告,用这样的方法来震慑盗版贩子,果然盗版贩子畏惧官府的律法,不再敢盗用祝慕的作品。

印刷

祝慕的作品一经售卖,引来了百姓们和众多海外的地理爱好者疯抢,最火热的时候可达到每天销售上千册,祝慕本人也因此得到了相应的报酬。

此后宋朝特地颁布出关于盗版的檄文,在未经主人允许的情况下盗印其手稿和在主人出版的情况下有人盗版,都会遭到法律的惩处。

这条规定一出盗版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少,依旧没能杜绝盗版业的兴起,原著作者亲自委托的出版社为了能够成功的留住客源,他们也做出了不少努力。

他们通常会设计一个特殊的符号,这个符号只有自己出版社独有,然后在不影响书籍的内容时将符号印在出版的每一本书上。

这个符号中包含着出版社的名字和地址,让买书的读者在阅读的过程中会无意识的记住出版社的身份,促成二次购买或者有出版印刷需要的人也会根据这个小符号找到他们。

此时已经出现了最基本的版权意识,但是却仍旧不清晰,盗版在当地仍旧层出不穷。

古代的著作权法律为何会发展缓慢

古代的著作权并不想书籍、物品一样,是可以看得见的存在,有很多人就钻了这个空子,去拿看不见的东西来盈利,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而那些被盗用作品的原创作者们又因为不愿意计较、寻找出每个盗版贩子过于繁琐放弃了对自身版权的维护,他们在创作的过程中并没有意识到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自保,时间一长便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版权对于原创作者和整个国家来说都非常的重要,版权意识的出现不是对原创作者的利益维护,更是对文化的一种保护。

版权的出现可以让文化保证原创性,同时还能够刺激更多全新文化的出现,一路发展下来,我国版权法律真正趋近于完整是在清朝时期。

1910年出版的《大清著作权律》,距今为止才过去112年,但是这本著作权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著作权的法律,也在最大程度上对盗版贩子有了明确的惩罚,维护了作者的应该享受的权利。

《法经》虽然出现得极早,但是其中的内容却并没有触及到著作权的规定,随着多个朝代的不断演化和无数作者们和官府的共同努力之下,千年以后才出现了《大清著作权律》。

《法经》

至于为何我国古代著作权的法律发展缓慢,是因为各个朝代都有着不同的需求,有的朝代重武轻文,极大程度上抑制了文化发展和进步。

寒窗苦读的学子在考取功名步入朝堂之后,经常忙于政事,无力继续回首那段岁月,家境殷实富裕的人家可以供家族中的子弟进行读书,这些世家子弟们因为不缺少平日里的花销,自然也不会意识到著作权的重要性。

同时古代各个朝代大多都是靠着百姓们务农来维持整个朝廷的经济运转,百姓们日出而作日入而息,没有过多的时间去读书,而且也支付不起高额的束脩费用。

学子

通常一户农家供出一名读书人就需要整个家里两三年的收入,大多户靠着务农为生的百姓们世世代代都要在田地里讨生活,连读书识字都是一种奢望,又何谈拥有著作权意识和去维护原创。

宋朝不同于唐朝重武轻文,高度重视文化发展不仅促进了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也让百姓们的眼界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若是没有盗版贩子想要用原创作者的作品来谋利,原创作者本人负责印刷和售卖,那么流传度不高,人们也不会有机会接触到那么多优秀的作品。

印刷

虽然盗版行业在大环境下疯狂滋生,但是也让版权意识有了最初的模型和框架。

但也正是因为盗版贩子的出现,让版权意识逐渐清晰,官府也因此插手维护,让文化创作能够得到强有力的保护。

但不管如何,无论是哪一种的窃书都是偷窃的行为,无论是有怎样的难言之隐,都不能触犯法律,要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尽力维护原创作者的利益,保护著作权的完整性。

参考文献

《孔乙己》鲁迅

《宋史·列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