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的无抚养义务方有权主张欺诈性抚养损害赔偿——李某诉蒋某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蒋某结婚后生育一女李大某、一子李小某,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二子女均为两人的婚生子女。但是庭审中根据李某提供的医学资料,李某的血型为O型,蒋某的血型为A型,李小某的血型为B型,依据遗传学关于血型遗传规律的理论,李某与蒋某结合生育子女的血型不可能为B型,因此,李小某与李某不存在亲子关系有高度可能性,在蒋某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又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可以据此推定李小某与李某不存在亲子关系,这种推定是建立在高度可能性前提下的推定,而且是在法院向蒋某释明拒绝亲子关系鉴定的后果之后的推定,蒋某在明知相应后果的情况下仍然拒绝亲子关系鉴定,应当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二)裁判规则

亲子关系推定是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结合相关事实,在判断亲子关系存在与否具有高度可能性前提下的推定。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的,构成欺诈性抚养,无抚养义务一方当事人遭受了经济及精神上的损害,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及资金占用利息、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并赔偿因此产生的其他损失。

(三)法院评论

首先,已经支出的抚养费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返还。对于抚养费返还金额的确定,有证据的应当以实际支出的金额为准,没有证据的可以参照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进行计算。在返还的方式上,在婚姻存续期间支付的抚养费,系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应当返还一半的金额,若是在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应当全额返还。此外,相应的抚养费资金占用利息也属于当事人的直接损失,当事人主张的也应当支持。

其次,无抚养义务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最后,无抚养义务人遭受的其他损失。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因为无法定抚养义务,该子女的生育、成长支出的费用,如女方的生产费用、聘请保姆的费用等,都应当视为对无抚养义务人一方的损害,无抚养义务人有权获得赔偿。

(四)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离婚纠纷

案号:(2018)渝0103民初69号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1辑》(2020.1)

二、妻子隐瞒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怀孕的事实,丈夫在不知妻子所育子女非其亲生的情况下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曹某诉程某离婚纠纷案

(一)裁判规则

妻子隐瞒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怀孕的事实,丈夫在不知妻子所育子女非其亲生的情况下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丈夫起诉离婚要求妻子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二)裁判结果

因曹某未能就抚育费的实际给付情况举证证明,法院酌情确定为28800元;程某的行为侵害了曹某作为丈夫的人格权益,给曹某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依法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结合侵权人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5000元;两项合计63800元。

(三)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8月10日第3版)

三、对于欺诈性抚养可按侵权责任法理论来定性和处理——王甲诉刘某、江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裁判规则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后,女方故意隐瞒其子女非与男方所生之事实,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系欺诈性抚养。欺诈性抚养不仅侵害了无抚养义务人的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也实际造成了无抚养义务人的经济利益受损,再加之其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结果发生以及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为无抚养义务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理支持,对于欺诈性抚养可按侵权责任法理论来定性和处理。

(二)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2年7月12日第7版)

四、欺诈性抚养案件中,当生父构成侵权行为时,养父可以依据侵权行为理论主张抚养费和精神损失,当生父不构成侵权行为时,养父可以依据不当得利主张抚养费——贾某诉张某抚养费纠纷案

(一)裁判规则

欺诈性抚养案件中,养父申请对生父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第2款规定,但其它案件中不宜扩大对条文中“当事人”一词的解释范围。当生父构成侵权行为时,养父可以依据侵权行为理论主张抚养费和精神损失。当生父不构成侵权行为时,养父可以依据不当得利主张抚养费。

(二)法院评论

关于亲子鉴定中的证明妨碍问题。在当前技术条件下,亲子关系否认鉴定的准确率为100%,亲子关系确认鉴定的准确率为99.99%,从查清事实角度看,亲子鉴定是最好的办法,但这涉及是否会侵犯被鉴定人人身权的问题。目前,国外立法模式有德国的直接强制鉴定、美国的间接强制鉴定、日本的自由心证、加拿大的不利推定。我国在亲子鉴定问题上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从《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的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亲子鉴定问题,显然采取的是不利推定的立法模式。

目前学术上对于欺诈性抚养请求权基础问题存在无因管理说、违约行为说、无效行为说、不当得利说、侵权行为说,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各种学说都曾被各地法院采用过。现在通说认为欺诈性抚养属于侵权行为。

(三)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抚养费纠纷

案号:(2019)辽0103民初9124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0.02)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1992年4月2日 〔1991〕民他字第6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就你院请示所述具体案件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以上意见供参考。

六、《民事法律文件解读》

二十一、双方离婚后,男方进行亲子鉴定,发现自己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遂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N万元。对此类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是否应当支持,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女方确有过错,且对男方构成精神伤害,故应当支持;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女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抚养非亲生子女能否视为一种精神伤害有待商榷,故不宜支持。请问哪种意见比较妥当?

答: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男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的抚养义务,男方得知事实真相后,当然有权利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从男方的角度来看,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对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故其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杨立新教授认为,这种案件行为人的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人格权,而是身份权,是侵害亲权的侵权行为。配偶一方将本没有亲子关系的子女谎称为有亲子关系,使对方不明真相地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进行抚养,最终的结果却是抚养了非亲生子女。进行欺骗的一方在主观上具有故意,使配偶的身份权受到侵害,构成侵害亲权的侵权责任。有观点认为,这种案件属于无因管理,因为存在没有法律的原因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这个事务就是抚养他人的子女。但无因管理必须是无“因”而进行管理,事实上欺诈性抚养关系在进行管理的时候,是有“因”的,即在他人的欺诈下,误将他人的子女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尽管是“误将”,但也是有“因”;有观点认为这种案件属于不当得利,被抚养人的法定抚养人当然是不当得利,但不当得利不能概括行为的性质,仅仅指出了行为后果的性质。我们认为,杨立新教授分析的颇为到位,只有认定这种行为的性质属于欺诈性抚养关系,是一种侵权行为,才能够正确界定这种行为的性质。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赔偿精神损失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两码事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并不一定构成“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赔偿要件,即通奸生育子女与“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能等同。而判决女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依据应是《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二)来源

《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11期(总第83期)

作者:吴晓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高级法官。

七、律师说法

1.受欺诈抚养非亲生子女的生父,可以依据侵权行为理论主张返还抚养费、相关费用支出和精神损害赔偿。实务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返还一半;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全额返还。如果无法举证证明抚养费数额,可以参照当地消费支出酌定。相关费用包括女方生育医疗费、保姆费等。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3万元至5万元之间。

2.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鉴定的,我国法律目前未采取强制鉴定立法模式,由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不利推定,较为有利的证据包括血型检验单、亲子鉴定报告等。

3.证据规则: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

4.如因生母死亡等特殊情况,养父可以侵权责任为由起诉生父要求欺诈性抚养损害赔偿。

5.欺诈性抚养损害赔偿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