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广告上明明写着4200的月薪,但到了实际上工资只有2300元。”“公司招聘信息上标注,加入公司后,可以派往海外培训,但从来就没有兑现过。”“招聘现场讲出的3%的销售佣金,实际上只有1.3%。”......
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为吸引人才的加入,便在在招聘广告上动起来手脚,如不惜“美化”薪酬等事项,待到了签订劳动合同或履行承诺时,却否认招聘前信息的法律效力。
其实,很多的企业事前在招聘广告中,纷纷抛出了令人振奋的薪资待遇“馅饼”。一旦求职者被“请君入瓮”后,在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时,断然就否认了之前的承诺。类似的“邀约”的伎俩被滥用,导致劳动者上当受骗,措手不及。
部分企业之所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否认事前向员工承诺的各种诱人待遇,主要是钻了“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漏洞。从法律上讲,“要约邀请”是指表达希望或要求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其本身对发出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企业在招聘广告中对求职者所承诺的薪酬,本质上是企业向不特定的求职者发出的邀请,而不是对求职者作出的特定承诺,自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求职者入职后,要求公司兑现“要约邀请”中承诺的相关薪酬待遇,这在法律上似乎是没有根据的。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聘用员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劳动合同为准。也就是说,无论公司在招聘广告中的立场多么坚定,只要相关的薪酬待遇未包含在劳动合同中,公司可以完全拒绝履行事前在招聘广告中做出的各项承诺。
现实中,很多劳动者感到受骗后,试图通过维权,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但大多是得不到支持,这也是根本原因。企业利用“要约邀请”这一不具法律约束力的缺陷,抛出诱人的“馅饼”,吸引求职者应聘。可见如此随意滥用“邀约”?显然是不该有的的。
根据人社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和广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求职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只要企业滥用“要约邀请”抛“馅饼”就构成欺诈,即使否定了事前劳动合同中的薪酬承诺,劳动合同也可能因欺诈行为而被视为无效,求职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和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权利。
不仅如此,该公司还利用“要约邀请”抛出的“馅饼”。一旦求职者入职后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如果劳动者能够在招聘广告中,提供公司相关薪酬标准等证据,仲裁部门或司法机关可以利用这些证据作出裁决,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企业认为滥用“要约邀请”是理所当然的,实际上是不靠谱的。
在小编看来,企业滥用“要约邀请”抛出的“馅饼”,是失信的典型表现。可能对劳动者构成欺诈,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不能任由其肆意妄为。对此,有关部门不仅要提醒劳动者,了解相应的法律知识,更要依法依规严惩企业滥用“要约邀请”构成欺诈性“馅饼”行为,强制用人单位在责任面前对劳动者“更真诚”一些。
此外,有关部门不妨引入信用惩戒机制,对滥用“要约邀请”抛“馅饼”的欺诈劳动者的企业,应给予严惩及严加管理,迫其他主动发布实事求是的招聘广告,建立起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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