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甲生,男,汉族,1954年8月8日出生,湖南省资兴市兴宁镇人,研究生文化,19岁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历任资兴市兴宁镇光明村民兵营长,郴州地委办公室干事,1986年被抽调到安仁县工作组,1987年1月任安仁县委副书记,继而任常务副县长,县长,1995年任安仁县委书记,2000年8月任郴州市市长助理,2001年12月任郴州市人民政府助理巡视员。同年,中组部安排到国家建设部挂职锻炼一年。2003年6月任中共郴州市委常委(分管工业、安全生产等工作),2005年5月至2006年8月任郴州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长。郴州市第二届人大代表。
在上世纪80年代初,樊甲生只是一个村民兵营长,由于善于走“关系”,一路升迁。2002年,当时当政的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将其提拔进入郴州市委常委班子,协助一名工业副市长分管矿山。郴州因其矿产丰富,有“煤炭之乡”、“有色金属之乡”、“非金属之乡”之美称,分管矿山让樊甲生找到了一条生财“捷径”,受贿发了横财。2005年5月,樊甲生的政治生涯达到顶峰,被李大伦任命为郴州市委宣传部部长。
有消息说,在樊甲生主持宣传工作期间,郴州市委宣传部对震惊全国的郴州官场窝案下发“三不准”文件:不准给外来媒体提供新闻线索;不准接待外来媒体记者;不准与外来媒体记者串联、合作。
当一些非法开采的小煤矿发生严重矿难后,樊甲生常要求在第一时间对消息进行封锁,而后获得矿山的干股或现金回报。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甲生利用职务之便,与其妻子盘丽艺涉嫌共同收受他人贿赂70万元人民币,樊甲生个人涉嫌单独收受他人贿赂117万元人民币、5万美元、5万元港币。被告人樊甲生为了达到自己职务升迁的目的,先后九次向原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行贿63万元人民币,涉嫌行贿罪。被告人樊甲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计人民币四百余万元,差额巨大,且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06年8月18日,省纪委对其采取“两规”措施。2006年9月8日,省纪委将樊甲生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6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被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2007年5月30日,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11月5日,樊甲生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判处有期徒刑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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