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生子”在法律上有一个更正式的称呼叫“非婚生子女”,顾名思义,就是指那些不通过正常婚姻形式生下来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已婚男女与他人通奸所生的子女、强奸后所生子女、离婚后所生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等。
虽然在道德上,非婚生子女可能会得不到承认,但是在法律上,他们却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那么具体来说,非婚生子女享有哪些权利呢?
(一)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如果生父母或其中一方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未成年的、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的权利。也就是说,不得以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剥夺其受抚养受教育的权利,他们应该和婚生子女一样,正常地享受教育。
(二)非婚生子女的姓名权。在非婚生子女无认知能力时,由其生父生母协商确定。在其有认知能力时,自己可以做出选择。这一条权利保证了非婚生子女拥有姓名的权利,避免了他们出世后面临身份地位上的缺失感。
(三)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这一条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生命安全,让他们可以依法享受到父母给予的保护,避免了他们在无法保护自己的情况下面临缺少监护人保护的情形。
(四)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对于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强调与婚生子女拥有同样的遗产继承权,更进一步保障了他们在各方面都能拥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地位。
案例分析:
秦某与妻子李某是一对彼此恩爱的夫妻,结婚多年以来虽然没能成功孕育子女,但感情一直以来都维持得不错。在他们结婚的第19年,秦某由于突遇意外,不幸离开了人世,李某对丈夫的离世感到十分悲痛,正当她沉浸在这难以消化的悲痛中时,却得知了一个意外的消息。
丈夫秦某在外一直有一个私生子秦俊(化名),现在秦某突然离世,便找上门来要和她瓜分秦某的财产,对于这个消息,李某刚开始并不愿意相信,秦某与自己结婚一来感情从未出现过问题,他怎么会在外面有一个私生子呢?大概率是骗子想乘机讹人一笔。
直到秦俊拿出了一份亲子鉴定,上面白纸黑字写着他确实与秦某存在着父子关系,并且从他口中得知,丈夫多年来一直有支付他生活费以及学费,甚至亲戚朋友们也大都知道他的存在,这让李某感到了深深的背叛,她自然不愿意与这个丈夫与别的女人生下的孩子平分家产,无奈秦俊只好和他的母亲一起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虽然秦俊是秦某的非婚生子女,但依法同样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是法律承认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秦某的父母已不在人世,并且秦某与李某并未生育子女,所以秦某的遗产依法应该由秦俊和李某共同继承。
最后,法院考虑到秦某婚内出轨有违公序良俗,对李某给予了适当照顾,判决秦俊继承秦某遗产的40%,李某继承秦某财产的60%。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知道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确实具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也明白了非婚生子女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出具亲子鉴定。
当生父或生母拒绝承认亲子关系时,可以通过亲子鉴定的方法确认其生父母。亲子鉴定是运用高科技手段,通过对比遗传基因来确认血缘关系的一种手段,准确率很高,已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并为司法实践所广泛应用。
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户籍登记的办法。户籍登记,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去派出所上户口。在户籍册中载明其生身父母;父母在社会上公开承认;父母就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去公证处做公证证明;有直接证据证明其生父或生母是谁,比如,书信、遗嘱、音像材料等载明其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
私生子是无辜的,他们无法选择自己来到世界上的方式,只能被迫接受命运带给他们的苦难,而法律能做的,只有在有限的范围内给予他们尽可能多的保障,但很明显这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没有办法保证所有的人都懂得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有很多的孩子,还是依旧处在水深火热之中,连生命都得不到保障。只有身为父母的人担当起自己的责任,避免发生婚姻外的生育行为,才能从源头上消除这种现象的发生。
(涉及隐私,当事人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仅配合叙事。尊重原创,请勿抄袭、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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