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南工作离职后,应怎么提取公积金余额?

8月1日下午,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了一则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离职提取业务规定》的通知。

规定明确,离职提取业务,实行承诺制申请办理。符合以下提取条件的离职职工,可通过线上渠道或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签署承诺书后,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办理。

(一)非本省户籍的,需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在我省的住房公积金停缴满6个月以上。

2、在我省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停缴满6个月以上。

3、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本省户籍,需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在我省的住房公积金停缴满24个月以上。

2、在我省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停缴满24个月以上。

3、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有:

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2、户籍证明材料 ;

3、社保证明材料;

4、外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承诺书。

关于住房公积金停缴时间认定标准:以职工最后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入账时间开始,至职工申请办理离职提取的时间为止,期间间隔应超过规定的月份数,其中:非本省户籍的应超过6个月,本省户籍的应超过24个月。

注意>>

住房公积金缴存,包含正常汇缴、全额补缴、差额补缴等缴存业务,不包含行政执法维权强制补缴业务。

职工账户状态正常、且单位已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其缓缴期间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停缴的时间。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指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养老保险,不包含以个人身份缴存的养老保险。

未在外省继续缴存,是指在申请办理时职工在外省无正常缴存的个人公积金账户。

线上办理渠道:8月3日起,职工可通过海南公积金APP、海南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等渠道办理。

线下办理渠道:本规定印发之日起,职工可通过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办理。

官方截图示意

附规定原文,以供参考:

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离职提取业务规定》的通知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离职提取业务规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2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离职提取业务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聚焦群众办事的“堵点”、“痛点”、“难点”,切实解决群众问题,完善便民服务措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离职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规定如下:

一、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资金:

(一)非本省户籍,在我省的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停缴满6个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本省户籍,在我省的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停缴满24个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渠道

(一)线下办理渠道:本规定印发之日起,职工可通过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办理。

(二)线上办理渠道:8月3日起,职工可通过海南公积金APP、海南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等渠道办理。

三、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方式

离职提取业务实行承诺制申请办理。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通过线上渠道或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签署承诺书后办理。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公共服务事项告知书

(离职提取)

一、服务事项名称:离职销户提取

二、服务事项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三、法定条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非本省户籍,在我省的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停缴满6个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本省户籍,在我省的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停缴满24个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二)户籍证明材料 ;

(三)社保证明材料;

(四)外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承诺书。

五、承诺事项:离职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申请人承诺书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再索要上述证明材料,而依据职工的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失信承诺法律责任

承诺告知事项失信行为列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失信名单,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发函通报申请人所在单位;

(二)将申请人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期内不得申请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永久限制通过网上渠道办理和查询公积金业务;

(三)利用虚假材料已套(骗)取住房公积金款项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将款项全额原路退回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账户;

(四)拒不退回或情节严重的,保留将申请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在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官网或公开媒体曝光的权利;

(五)情节较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不适用的情形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被全国、我省及其他与我省有互认协议的省(区、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以及被纳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的不适用。

来源:网易房产海南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