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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写的《拍黄瓜要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无证被罚5000元,不是新闻报道我是万万不敢相信》一文被自我删除了。

因为文章被认为犯了一些技术性错误。这再次说明人是有专业限制的,一旦跨出了专业范围,就容易闹出低级笑话。

于是我专门招录了个审校团,帮助我事先把关,一个人自己运营公众号,太不容易了。

我昨天晚上又拍了一次黄瓜来犒劳自己,这次运气比较好,拍黄瓜的刀没断,吃了黄瓜后也没有身体不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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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是:公众质疑拍黄瓜罚5000元,主要还是对公权力滥用的担忧。

能不能提醒一下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时候在经营项目内增加冷食类食品制售?

你明明知道人家个体工商户容易忘记在申请项目中写明冷食,你还不提醒,然后后面就开罚,这是不是构陷人家?

许多从事市场监管的同志对我这个观点大加挞伐,但让人想不到的是也有许多原来从事食药监的同志对我的观点表示非常认可

冰火两重天,同样是一个系统的执法人员,为什么这次有这么大的分歧?

我还是想写一写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内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小餐馆做拍黄瓜出售,是不是超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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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读者反映,制作拍黄瓜绝对不是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添加冷食类食品那么简单,因为要在专间内进行,大多数小餐馆达不到这个要求。

根据是2018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7.2.2下列食品的加工制作应在专间内进行:

a)生食类食品;

b)裱花蛋糕;

c)冷食类食品7.2.3除外)。

这是无证拍黄瓜要罚的主要依据。

但这个观点没有注意到7.2.3除外?

7.2.3下列加工制作既可在专间也可在专用操作区内进行:(a)备餐,(b)现榨果蔬汁、果蔬拼盘等的加工制作,(c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调味等简单加工制作后即供应的;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

也就是说从安全性角度,仅加工制作植物类冷食类食品无需专间,可以在洁净的专用操作区内进行

这无疑是给拍黄瓜松了绑,只要专区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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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还有没有更好的办法?

如拍黄瓜不需要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中增加、核发“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2021年12月24日起正式实施《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推行“证照联办”改革实施方案》5.食品经营者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调味等简单加工;对水果进行拼盘制作;以自制酱卤肉为半成品原料的热食类食品加工;或者售卖冷食酱卤肉且均在专用操作区域加工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不需要核发“冷食类食品制售”

甘肃庆阳不是发达地区,怎么会有这么先进的执法理念?

我想会不会是上级有这方面的新精神,我不过是没有掌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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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即使是拍黄瓜违规,似乎也不宜直接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或许教育一下,补办手续也不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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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知情人认为上述处罚可能与职业举报人有关,这个我不说了。

网上有篇《一位原基层所长的自白:因为职业索赔,我选择了离职》,我把他转在阅读原文部分,大家可以看看。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修正)》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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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一直期待着某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把这个问题来解释清楚,说一说法律规定,说一说自己执法中的委屈,说一说这里面的前因后果。

但有关方面不想解决问题,只想解决提出问题的人。

拍个黄瓜都这么难,我就想问:黄瓜知道吗?

2022年8月1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