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哈游公司诉称,被告火山湖公司在朋友圈广告及介绍页面中,擅自篡改使用原告游戏《原神》的宣传图“西风骑士团”画面,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火山湖公司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原告米哈游公司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火山湖公司在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新游速递工厂”上,刊载了与原告作品《西风骑士团》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片,侵犯了米哈游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犯米哈游的著作权。
而且本案中,火山湖公司的侵权行为使游戏玩家造成混淆,误以为米哈游的《原神》与火山湖的《云上城之歌》有关联,其侵权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火山湖公司侵犯了米哈游的著作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已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如存在法律关系竞和,基于《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系专门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知识产权专门法已经保护的领域,一般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再给予重合保护。根据法律规定,火山湖应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所以关于米哈游的经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创作的难易程度、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时间的长短、火山湖的主观过错、涉案美术作品对商品价值的贡献度等,酌情确定相应了3万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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