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

常用通讯信息可作为电子数据证据

成为法官依法裁判的依据

那么问题来了

电子数据证据究竟如何提交?

问:哪些属于电子数据?

答: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问:怎样提交电子数据?

答:当事人提交电子数据证据的,建议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存储载体——比如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

由于诉讼周期不确定,原始载体可能遭受数据丢失或删除等风险,在准备诉讼材料时建议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

问:在法庭上如何出示电子证据?

答:

1.手机短信。举证方在出示法院前,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2.电子邮件。若已对电子邮件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3.网页。若已对相关网页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4.微信记录。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记录如果经过了公证确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真实性应得到认可。如果此证据亦具备合法性和关联性,其证明力不会低于其他证据。

问:电子数据证据如何保全?

答: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既有传统证据保全的方式,也有其独特的方式。
1.公证保全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证证据的证明力更强,具有更高的证据效力。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的内容应当包括电子数据原始性公证和电子数据取得行为真实性公证。具体而言,由当事人主动申请,公证机构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再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相关操作。
2.“公证云”保全 对当事人在“公证云”平台保存的证据进行提取和固定。广州公证处通过“公证云”平台利用电子数据存证系统进行证据保全。当事人利用“见证实录”功能对行为的过程以视频方式固定,视频所记载信息的时间性、地点性,可以直接反映当事人维权事件本身。

经公证确认的电子数据,因其具有中立性,其保存和提供的电子数据具有完整性、可靠性,故可推定其真实性。

《证据新规》第94条第2款特别规定了经过公证的电子数据证据可以推定其真实性。这也符合《证据新规》第10条规定的“对于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