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常说:“良医治病,庸医害人”,遇到良医药到病除,遇到庸医性命担忧,可有一种医生比庸医还可怕,那就是没有医德的医生。所谓医德,指的是医务人员的品德,作为一个医生,如果只有医术没有医德,不仅会给患者的身体造成危害,甚至有可能伤害患者的精神。
陕西11岁女孩小兰去看病时,就遇到了没有医德的医生。镇巴县卫生院副院长余某在给小兰做手术时突然对其实施侵犯。事后小兰的家属报警,警方将余某抓获,余某却声称:都怪小兰长得太好看,自己一时没忍住。
2015年8月30日,陕西汉中镇巴县警方接到报警,三元镇一名11岁的小女孩遭受了侵犯。对其实施侵犯的,竟然是当地中心卫生院的副院长。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刻将犯罪嫌疑人余某带回派出所调查。
余某拒不承认自己对小兰的侵犯行为,但警方却调取了卫生院手术室的监控,还对小兰的衣物和余某的内裤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证明,小兰确实遭受了余某的侵犯。铁证面前,余某只能承担自己的犯罪行为,他交代自己之所以侵害小兰,一是因为小兰长得太好看,二是为了检测自己的功能是否正常。
34岁的余某是一名全科医生,从2009年开始担任三元镇的卫生院副院长。虽然已经有了一个8岁的儿子,可余某却患上了轻微的性功能障碍,这让他一直无法拥有幸福的夫妻生活。刚好在2015年8月,年幼的小兰找到余某做手术,给余某提供了可乘之机。
小兰虽然年仅11岁,但长得漂亮可爱,是个典型的美人坯子。8月25日,小兰因为下身长了一个肿瘤,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卫生院治疗。余某帮小兰检查下半身的肿瘤时,产生了歪心思,他当即决定下午就进行手术。
一般情况下,进行手术除了主刀医生外,还有其他的协助医生或负责帮忙的护士。可余某为了实现自己内心龌龊的想法,他做出了违反医院规定的行为,一个人在密闭的手术时给小兰进行手术。就这样,小兰在麻醉后,第一次被余某侵犯。
做完手术后,小兰对自己被侵犯一事并不知情,只是感觉下体有些许难受,但考虑到这可能是手术后的正常反应,也就没有告诉父母。直到2015年8月30日,小兰来到卫生院复诊,负责给她检查的还是余某。
这一次家属要求陪同小兰一起复查,但却遭到了余某的拒绝。余某将小兰单独带入一个手术室内复查,等小兰出来时父母发现女儿已经成为了泪人。小兰哭哭啼啼地向父母倾诉,自己在手术室里被余某侵犯的事实。
小兰的父母得知后大为吃惊,愤怒的他们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堵住医院进出口,直到警方赶到将余某抓获。民警对余某进行了刑事拘留,当地检察院也已涉嫌QJ罪为由,批准逮捕,并对其提起公诉。
余某本是一个救死扶伤的医生,却因为个人身体缺陷问题,对年仅11岁的小兰产生了邪念,并实施侵犯,起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的违法犯罪,不仅构成QJ罪,还是情节严重的QJ幼女,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QJ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侵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
QJ妇女、迫害幼女情节恶劣的;QJ妇女、迫害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迫害幼女的;二人以上LJ的;迫害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同事我国法律还规定,14周岁以下的女孩属于幼女,与幼女发生关系的,无论是否属于你情我愿,都构成QJ罪,且因从重处罚。很显然,余某侵犯11岁的小兰,构成了情节恶劣的QJ罪,如果不出意外,等待他的将会是十年起步,最高死刑的判决。
真所谓“见微知著,管中窥豹”,从小兰被侵犯这件事不难发现,很多医生空有医术却没有医德。不以救死扶伤为己任,反而对原本就受病痛侵害的患者实施迫害。在这起案件发生前,或许谁也想不到,堂堂一个卫生院的副院长,竟然会是QJ犯。
这到底是是道德的沦丧还是人性的扭曲,亦或是两者皆有?在笔者看来,余某之所以走上这条道路,和他本身的疾病也有一定关系。轻微的性功能障碍,影响了他的夫妻生活,而从导致他内心变得敏感而偏执。
在发现小兰下半身长肿瘤后,趁机对小兰实施侵犯,以检验自己的身体是否正常。或许余某认为,小兰年纪小不懂事,就算遭受侵犯也不会说出去。但事实证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逃不脱法律的惩罚。
同样的案子其实并不少见,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就连看病就医都容易遭到侵犯。如何保护自己成了女性至关重要的事,但更重要的,还是在受到侵害后勇敢地说出来,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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