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伤、噎食、被推倒后重伤不治……老年人在养老院生活时,因照顾不周、第三人侵权等遭遇人身受损,养老院作为受托方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8月2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涉养老机构服务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纠纷特点进行介绍,呼吁“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关爱老人晚年健康”。
发布会现场。丰台法院供图
新京报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五年来,丰台法院共受理涉养老机构服务纠纷案件40余件,案由多为侵权责任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相关案件频发,折射出养老机构护理精细度不够,未尽到相应护理等级的照顾义务。
发布会上,丰台法院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导广大公众重视其警示教育意义。
2018年8月,在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后,张姓老人入住北京某养老公寓。此后,老人在该养老公寓内摔伤并住院治疗,但经过抢救,老人仍不治身亡。老人亲属将该养老公寓诉至法院,称老人摔伤是因护理人员照顾不周所致——其身体左侧存在大面积压疮,同时右侧股骨颈骨折,使老人残疾由原来的二级加重为一级。亲属请求法院判令某养老公寓退还医疗保证金,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万余元。
在之前双方签订的养老合同中,该养老公寓曾将因行走不稳跌倒等情况导致老人出现伤残、死亡意外作为免责条款。但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养老公寓在服务合同中不合理地免除己方责任,属无效条款,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令某养老公寓退还原告保证金,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万余元。
法官周生辉解读道,本案中,法院通过对格式合同中涉及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给予否定性评价,让养老机构意识到,切勿通过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要明确按照合同履行应有义务,切勿投机取巧。
随后,丰台法院还通过“养老院内智残青年推倒老人致其重伤,监护人与养老院共同担责”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老人吃鸡蛋窒息死亡,养老院承担部分责任”两则案例,着重强调养老机构的注意义务和积极作为,提醒子女在将老年人送至养老机构时要尽量详细告知老年人的身体健康情况,警示养老机构在看护老年人时应当尽职尽责、加强管理,排除危害老年人生命健康的安全隐患。
围绕涉养老院案件中反映出的共性问题,周生辉建议,养老机构应当提升服务精度,完善功能区划分,对不同人群分类管理,提供差异化服务。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养老机构的经营标准,对于有重大风险隐患的及时叫停,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限期整改。
同时,周生辉也提醒老人子女,要提高养老责任意识,与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父母居住在养老机构的,子女要经常探望,也要给予老人精神慰藉。”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实习生 苏磊
校对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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