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马付才
责编|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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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版权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10日。
《草案》包括总则、版权创造与运用、版权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40条,从多个方面聚焦版权保护,包括健全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制度、推动新业态版权保护、完善网络平台保护等,为广东省版权保护工作注入一剂强心针,对促进广东省版权产业发展以及粤港澳大湾区版权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草案》有哪些亮点,还可以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利用广交会等大型展会促进版权授权和交易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华南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常廷彬教授表示,《草案》立足广东,积极回应当前版权保护中的热点问题。其中,加强展会交易是一大亮点。比如,《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南国书香节等大型展会,促进版权授权和交易。”第十七条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版权有关的大型展会。对参加政府主办的展会的,可以给予适当减免展位费用。”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孙益武表示,尽管《草案》只有40条,但围绕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5个关键词展开,涵盖版权保护所有领域。《草案》强调对版权新业态产业发展给予支持,如第十四条明确:“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支持、资金投入、人才保障、新技术推广等方式,推动创新要素集聚,促进版权领域新业态发展。支持和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技术创新、自主研发、授权合作、产业升级、金融投资等方式,推动数字出版、广播影视、软件和信息服务等领域的版权产业发展。”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刘友华表示,《草案》推动新业态产业发展和版权保护、强化运用新技术提升版权工作水平。版权监管方面,要求主管部门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健全版权监管工作平台;作品登记与存证方面,要求主管部门采取信息化手段提升作品登记数字化水平,鼓励权利人采用时间戳、区块链等电子存证技术,获取、固定版权保护相关证据。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针对多次侵犯同一作品版权的侵权行为,要求从重处罚;对于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版权犯罪、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生效的版权相关法律文书等侵害版权的严重失信行为,进行失信惩戒,三年内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及参与表彰奖励等活动,其相关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确立“从严保护”原则
粤港澳大湾区区位优势明显,经济实力雄厚,创新要素聚集,国际化水平领先,合作基础良好。对此,《草案》立足广东省版权保护实际,厘清权利人在现实中面临的难点、痛点问题,并确立了“从严保护”的版权保护原则。
常廷彬表示,《草案》针对重点作品、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群体,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在第十九条“联合执法和专项行动”中,提出“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网信等有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健全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在第二十四条“执法能力”中,提出“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版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统一执法标准,完善执法程序,强化业务培训、装备建设和新技术应用,提高执法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刘友华认为,“从严保护”还体现在《草案》对涉版权保护纠纷解决方面。比如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版权侵权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和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按规定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完善网络平台维权与纠纷解决机制和做好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工作;加强版权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等。
具体完善建议
《草案》如何进一步完善,刘友华认为,《草案》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仅规定了行政主体责任,未考虑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基层工作站以及版权行业组织等其他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建议进一步明确。
《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通过补助、补贴作品登记费用等方式,鼓励权利人进行作品登记。”孙益武认为,版权登记为自愿行为,对作品登记进行补助,可能造成作品为登记而登记,值得警惕。
《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省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运用,建立打击网络侵权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孙益武认为,版权主管部门虽然有保护版权职责,但是还应体现出相对居中、谦抑的角色定位。“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运用”应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律师事务所或维权代理公司等非公权力机关或市场主体去积极追求的,版权主管部门不应该代替权利人“主动出击”。这容易混淆执法者与市场主体的定位,造成版权主管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误读。此外,如果版权主管部门提供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是否应当收费?如果收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等。
常廷彬则表示,《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提出的完善体育赛事、综艺节目、网络视听、电商平台等领域的新业态版权保护制度,也是我国著作权法关注的重点领域。然而,对于当前社会新兴起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问题以及元宇宙概念提出后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作品版权保护问题,《草案》尚未提及,建议适当考虑。
此外,孙益武认为,《草案》第三十条明确,作品登记时要求提交“作品说明书”,但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中没有具体要求。《草案》作为地方性立法,增加权利人登记作品内容是否妥当,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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