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6日,原告张某(女,1978年1月1日生)因“停经38天,下腹坠胀3天”入住被告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异位妊娠。该院于同年6月27日行“腹腔镜下右输卵管切除术”,术后予以补液支持治疗。6月29日血HCG报告示:6057.30MTU/m1。

同年7月1日彩超示:左侧宫角处见1.8*1.7cm后壁囊性暗区,囊性暗区大小1.1*0.8cm,囊内见胚芽回声及血管搏动。超声诊断:左侧宫角处妊娠可能性大,陶氏窝积液。7月1日,病理诊断:右侧输卵管上皮增生,血管增生,血管扩张充血。后于2019年7月2日出院。

2019年7月2日,原告张某入住x市中心医院,诊断:左宫角部妊娠。7月3日行腹腔镜下宫角切开取胎术,术中探查见:左侧宫角部增粗膨大约3*4cm,表面呈紫蓝色。后于2019年7月8日出院,在该院住院6天。另查明,原告既往史:2002年行剖宫产术,2011年行腹腔镜下左侧输卵管切除术,2017年行破宫产术。

二、患方观点

被告医生认定原告患有宫外孕,在右输卵管壶腹部,并告知原告必须马上手术切除右侧输卵管,于次日下午3点30分在被告处行右侧输卵管切除术。接下来几天原告仍然感觉下腹疼痛,随向医师反映情况,经再次彩超检查时。发觉检查医生行为异常后,外面两家医院彩超均显示原告的孕囊仍然保留在左宫角部位。

原告即刻转院到x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经再次手术后才把左宫角部位孕囊切除。被告为了掩盖事实真相,试图给原告注射抗癌药物以杀死妊娠囊毁灭证据,后又篡改与患者谈话笔录。综上所述,原告的现后果完全是因为被告过错医疗行为所导致。因此,被告无论赔偿多少都弥补不了原告所受到的打击。

三、医方观点

原告陈述的极具个人感情的主观意见与事实不符。相关的诊疗情况已经x医学会专家组进行了鉴定,可以看出对原告作出的左宫角妊娠诊治无过错,相关的取胎术也符合诊疗规范。因此,我院可以考虑在鉴定结论的基础上双方协商解决。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赔偿数额较高,相关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四、鉴定意见

x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本案例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构九级残疾),医方负完全责任。

五、医疗过错分析

1. 根据患者有两次剖宫产术,有左侧输卵管切除手术史,本次停经38天,下腹坠胀3天,结合两次超声检查结果及血HCG检查结果,医方入院诊断异位妊娠成立,有腹腔镜探查指征。

2. 根据病理诊断右输卵管上皮增生,血管扩张充血,未见典型绒毛结构。医方的知情谈话记录原件与患者提供的复印件内容不一致。根据手术记载,术中未发现典型绒毛结构,医方术中未履行告知义务,术后也未履行积极随访。

3. 需行右输卵管切除术,此时应再次行医患沟通义务,经患方同意后再行右输卵管切除术。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市人民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张某上述各项损失计251846.37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