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一直是“忠诚”的象征,电影《忠犬八公》里秋田犬小八在车站执着地等着主人归来,这份深情曾让无数人泪目。现实中,广州两条看家护院的小狗,与盗贼拼死搏斗,守护了主人的财产,尽忠到最后一刻,也让人敬佩。

那天赵某出差回家,就看到自己的狗子口吐白沫,倒在墙边,万分悲痛。得知前因后果后,他还没追究小偷的责任,小偷的家属反倒把他告到了法庭,还向他索赔66万,这听起来简直不可理喻,对此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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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始末:

某天深夜,一个叫老吴的惯偷出现在赵某所在的村落,他连去了好几家农户,都没什么收获。不甘心走空的他,看到了赵某家的大房子,高高的院墙能起到一定的防御作用,但拦不住老吴。

他正准备翻进去,就听到了狗吠声,越是防备重重,越说明这家有钱,老吴得意地想。农村里养狗的人家不少,为了不闹出动静,他随身携带了猪骨头和老鼠药。

他把药撒在骨头上,扔到了院子里,等了一会儿,院子里没声音了,他以为狗已经被毒死,就翻墙进去了。只是他没料到,狗确实是吃了有毒的骨头,但药还没起效。

看到有陌生人入侵,两只狗狂吠不止,想要把他赶出去。但老吴是非要入虎穴,还拿棍子击打两只狗,疼痛把狗子们彻底激怒了,它们上前撕咬老吴,等邻居听到声音赶来时,老吴已经倒地不起,两只狗子也奄奄一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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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赶紧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只是急救人员赶到时,老吴已经被狗撕咬致死,回天乏术了。老吴是邻村有名的“三只手”,还有过案底,若是他没死,他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罪。

法律规定:盗窃1000元以上就可以刑事立案。对于入室盗窃、扒窃的,只要实施了盗窃行为就构成犯罪。老吴在深夜非法入侵他人住宅,还对狗下毒,意图明显,即便他没有得逞,也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未遂只是比照既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不能免除刑事责任。所以老吴如果还活着是要面临牢狱之灾的,只是他已经死了,无法再追究责任。

但老吴的家属胡搅蛮缠,认为是赵某故意放狗,咬死了老吴,因此报警告他故意杀人,还要索赔6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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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老吴潜入赵某院子时,赵某在外地出差,并不知道此事。他将狗养在院子里,虽然没栓绳,但院子属于他的私人领域,他关闭了院门,狗子们无法出去,一般情况下不会给他人造成伤害,因此不属于违法行为。

且他和老吴素不相识,无冤无仇,也没有在现场指使狗子们对老吴进行撕咬,所以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和老王的死亡也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既然不存在刑事责任,那么民事赔偿就要看赵某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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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吴的家属依据《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有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如果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认为赵某饲养的狗将人咬死,他作为饲养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这一条法规后面还有补充的条款,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老吴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本身就是违法的,存在重大过错,且他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道里面有狗,也预料到狗狗会让他的人身安全遭受损害,否则不会对狗下药。

他明知有危险,可能导致死亡结果,依旧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他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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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经调查,赵某饲养的两条狗并非法律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所以他不存在任何过错,最后广州法院驳回了吴某家属的所有诉求,判赵某无责。

老吴家属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不过案件过后,赵某基于人道主义,自愿赔偿了4万元给老吴家属。

赵某是一片善心,但不管是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这种行为都不值得提倡,老吴的家属难道不知道自己是无理的一方吗?他们想必是知道的,只是为了捞钱可以不要脸皮。

一旦得到了钱财,他们只会得意自己的计谋有效,不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不会心生感激,而贪念是没有尽头的,往后他们只会更加肆无忌惮的犯错,到那时善意便成了助长恶念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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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正义的,只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谁死谁有理”的不良风气应该被遏制,否则人们的价值观将会颠倒,陷入消极的恶性循环。此类案件的公正判决,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因此当我们遇到这种索赔时,不要慌张,要相信法律会守护我们的正义。

(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不要抄袭搬运和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