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鑫良,男,汉族,1950年1月生,浙江东阳人。1969年1月参加工作,198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毕业。曾任浙江省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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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3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浙江省政协原副主席斯鑫良受贿案,对被告人斯鑫良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斯鑫良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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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斯鑫良利用担任中共湖州市委书记、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浙江省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金惠芳(另案处理)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5.442万元。

钱巨炎,男,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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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5日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钱巨炎受贿案,对被告人钱巨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钱巨炎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钱巨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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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钱巨炎利用担任浙江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财政性资金存放、房产项目审批、土地性质变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95.7836万元。

朱恒福,男,汉族,1965年8月出生,浙江金华人,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曾任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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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7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省国资委原党委委员、副主任朱恒福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朱恒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其受贿赃款及孳息合计人民币1443.18533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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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朱恒福利用担任浙江省委组织部干部三处处长和浙江省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产品销售、用地性质变更、土地开发与转让、业务承接和工作安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1288.70382万元。

洪嘉祥,男,1960年10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杭州大学毕业,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浙江宁波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正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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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由浙江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原中共宁波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洪嘉祥(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洪嘉祥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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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洪嘉祥利用担任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慈溪市委书记、宁波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项目推进、土地性质变更、规划方案审批及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以投资入股获取预分红或分红、高价售房等方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34.5万元。

陈景飞,男,汉族,1963年11月出生,浙江温岭人,浙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85年9月参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浙江省丽水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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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3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丽水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陈景飞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陈景飞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陈景飞受贿犯罪违法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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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景飞利用担任浙江省遂昌县委副书记,遂昌县人民政府县长,浙江省庆元县委书记,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丽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投资、办学等事项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他人收受多人所送的青田石雕、“欧米茄”牌手表、现金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302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