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该条款主要系针对买房人利用中介找到房源之后,甩掉中介直接和卖房人订立合同的情形。从法律层面对“跳单”行为进行规制,保护中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是对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呼应。
根据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求,决定与谁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委托人能够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其他中介人为其提供服务。
跳单”行为主要从三个方面认定:
第一,要看中介合同是否已经生效,且要看中介人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第二,要看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服务之后,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这一服务订立合同;
第三,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随着中介市场的发展与成熟,中介机构越来越多的在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反跳单”的条款,用以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
对此,有法院认为,“反跳单”条款虽系格式条款,但具有存在的合理性,该条款并不必然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着重审查中介机构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反跳单”的条款是否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并且排除了其主要权利。
如果出现了上述情形,该条款将会被认定无效。如果买房人中途“跳单”,应当支付中介机构前期投入的合理费用,并可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实践中还会发现,部分居间合同中包含“未促成合同成立亦应支付佣金或报酬”的条款,因其违反《合同法》第427条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会被认定无效。
法官提醒,“跳单”行为不仅会使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会增加房产交易的风险,现实生活中也出现过委托人向买房人支付房款后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双方因为房款的支付时间产生纠纷等情况,给买卖双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希望广大群众严格遵循契约精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要因为贪小便宜而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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