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很多职场人从来不把劳动法当作一项技能,一遇到事,瞬间就傻。还有部分职场人,什么事都不做,只会说劳动法没有用。就笔者认识的一部分大厂员工,他们现在已经把每天视频打卡跟录音取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完成了。那些认为劳动法没有用的人,请问问自己,在没遇到裁员前,自己做过些什么?
希望各位每天哪怕花5分钟在“互联网坊间八卦”上学一点点职场技能,看一个劳动案例,笔者就可以肯定,你足以干掉80%混日子的职场人了。
近日,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方正公司向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0 000元;
2、方正公司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我于2006年12月1日入职方正公司,从事技术总监工作,月平均工资30 000元,双方约定每月15日发放上月整月工资,在职期间我一直努力工作,尽职尽责。2020年3月18日下午两点方正世纪战略管理部组织了关于“2020年规划预算”的会议,公司总裁贾总表示:技术服务部今年的规划如果不能实现盈利,将考虑部门裁撤。2020年3月20日公司战略管理部向我发放了评审会的会议纪要邮件,要求我必须盈利,如规划预算无法取得盈利则考虑部门裁撤问题。可见被告在3月份就考虑裁撤员工的问题。
在2020年4月23日和5月8日,我去贾总办公室两次汇报工作,贾总均打断了我的汇报,要求我离职,别干了,当时我以为贾总在气头上,并劝其别生气,我也就没理会这事。直到2020年5月12日公司人事刘某告知让我离职,离职日期确定到月底,在月底前办完交接即可,将我手头的工作都交接给王某,并按照贾总的意思,离职的补偿金是5万元。我表示5万元补偿金不同意,其余的没有问题,2020年5月19日因公司将我辞退没有出具解除通知及离职证明,我找到贾总确认,并有录音证据证明确实是公司的原因不让我工作,虽然我说的比较多的话,但是因为我陈述的都是事实,贾总也认可了,并回复说好的,可见该份证据足以证明是公司的原因辞退了我。
2020年5月20日下午我与人事部刘某谈到交接问题,确定了5月21日进行交接,将工作整体交接给王某,2020年5月21日上午8点34分我给人事刘某发邮件,问其是否参加交接工作的事,人事刘某回复正常交接吧。9点30分我将把部门的人员姜某和时某交接给了王某,把部门的业务相关的系统(灯塔、SCDP、备件)交接给了王某,解答了王某的业务问题,也给王某发了工作交接的邮件,现在我手里已经没有任何关于公司的东西,所有项目清楚的进行了交接。
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了劳动仲裁,没有支持我的合法权益,我表示不服,从庭审过程中公司也表示我办理了工作交接,而仲裁员也问到我在不来单位期间,我部门的员工工作向谁汇报的时候,公司回复向我上级汇报工作,可见公司明知我在2020年5月21日已经离职了,却依然答辩称劳动关系未解除显然与事实不符,本案中我已经有录音及交接邮件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并且公司的组织机构已经发生了变化。王某也接替了我的位置。通过我的录音及办理了工作交接就足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如果未解除为何公司不发返岗通知,为何在我离职那么多天后依然不闻不问。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方正公司辩称:
我方并未违法解除与吴*的劳动合同,我方无需向吴*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请求法院驳回吴*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我方从未向吴*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也未以公司名义向吴*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且自我方收到仲裁材料当月,吴*仍然在我方工作,我方并未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我方从未向吴*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也未以公司名义向吴*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要求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的相关事宜。我公司与吴*于2020年4月27日仍对2020年年度任务目标达成一致,签署经营管理责任书,并召开签约仪式大会。2020年5月18日、5月19日、5月22日、6月8日吴*仍然审批姜某、时某提起的用印申请。2020年5月27日我方人力资源部向吴*发送邮件要求其对技术服务部2020年任务分解,吴*的邮件作出积极回复,并安排部门姜某于2020年5月28日将分解计划发送至我方人力资源部。2020年6月4日吴*仍然在我方财务报销系统汇联易中提起5月份费用报销申请并经其领导审批同意,发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2020年5月22日开具的招待费发票、2020年6月3日开具的通讯费发票。
2020年6月4日10点15分,吴*将报销纸质单据交至财务处,报销款于2020年6月12日打款完毕。2020年6月12日吴*邮件批复河北涉县医院项目工作事宜。2020年6月18日我方向吴*工作邮箱发送其考勤异常通知书,吴*当日读取,但并未作出处理。我方于2020年6月中旬收到仲裁委邮寄的吴*仲裁申请材料前两天仍然向其支付2020年5月份全额劳动工资,并于收到仲裁材料后核实方知其早已不在单位办公、打卡。
2020年6月我方仍然为吴*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直至2020年7月初收到吴*要求减员其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便于入职新单位的通知,公司方停止为其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并应其要求相应减员。吴*声称我方于2020年3月份就考虑裁撤员工的问题与事实不符,且直到我方收到仲裁材料方知吴*称我司已违法解除与其劳动合同。
2020年5月初,吴*主动向我方人力资源部门口头提出离职申请,几经人力资源部同事挽留,吴*仍然要离职,并主动张罗相应交接事宜。据此可知,吴*自行离职并企图通过归责于公司的方式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我方向吴*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公司违法解除与吴*的劳动关系,而本案中公司并未违法解除与吴*的劳动合同,因此其要求我方向其支付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吴*主张的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基数30 000元有误。吴*于2006年12月入职我方工作,从事技术工作,薪资结构为月工资+月度目标绩效奖金。2019年5月我方向吴*邮件发送薪资调整确认函,告知吴*经公司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吴*的工资调整为15000/月,月目标业绩奖金调整为6000元/月,业绩奖金基数为40%。吴*主张的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基数远高于实际。请求法院驳回吴*要求我方承担诉讼费的请求。
本案系吴*因主动离职欲归责于公司并企图主张我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所致,我方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本案诉讼费应由吴*承担。
法院认为
首先,综合现有证据可见,2020年5月21日吴*办理了工作交接,交接给其继任者王某,2020年6月9日吴*申请劳动仲裁。方正公司虽主张吴*工作至2020年6月12日,并提举了2020年5月21日之后吴*的考勤、审批、邮件系统的记录、但在吴*已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方正公司未提举证据证明上述系统记录系吴*本人操作,且该公司在仲裁期间亦认可吴*2020年5月21日之后未出勤,方正公司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鉴此,法院采纳吴*的主张,认定其工作至2020年5月21日,并于当日进行工作交接,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进而,吴*提举的录音证据显示绝大多数内容为其自行陈述,对方仅为应答附和,并未陈述实际内容,故无法证明方正公司违法将其辞退。方正公司亦未举证证明2020年5月21日交接前吴*曾提出辞职的意思表示。在双方均未提举有效证据证明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由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方正公司提出、经与吴*协商一致解除,故方正公司应向吴*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360 619.65元,对超出该范畴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0 619.65元,驳回吴*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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