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452号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承包人可请求参照无效合同的约定支付款项的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并不包括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但在《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请求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因此,本案中欠付工程款利息也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二审法院依据无效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属适用法律错误,但由于无效合同约定的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即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故二审法院裁判结果正确,长美伟业的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重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律师建议

工程价款利息是法定孳息,发包人因占用工程价款实际受益,应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承包人仍有权主张欠付工程价款利息。

根据国务院第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因此,当事人双方符合上述主体要求,承包人可以主张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