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上午9时许,新会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城南中队民警在银鹭大桥路段巡逻时,发现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危化品运输车)在行驶过程中车身严重倾斜,车胎明显凹陷,似有超载嫌疑,民警立即将货车截停至安全地带接受检查并责令全部驾乘人员下车。
经查,这辆轻型厢式货车核载2人,实载3人,超员1人。随后,民警对车辆进行初步检查,发现车厢内装载的都是危险化学品,并疑似超限超载。
民警当即引导该车至治超场过磅证实,驾驶人张某某驾驶的货车限重4495kg,超限6875kg,总重达11370kg,超限率152.9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驾驶人张某某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质量30%以上及超员的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2200元、记6分的处罚,并实行卸货转运、暂扣机动车。同时,民警将危化品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至交通运输局作进一步处理。
法律链接: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及对此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处拘役,并处罚金。
江门交警提醒
安全交通,不可懈怠
前车之鉴,必须警觉
事关你我的生命安全
驾驶员及各货运企业都必须重视
对于超载超限车辆
江门交警一律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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