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主持例行记者会。有记者提问:3日,七国集团外长和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发表联合声明。外交部对此有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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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春莹首先指出:“七国集团外长的这份声明让人有时空混乱的感觉,这几个国家的外长显然还以为自己生活在120多年前的八国联军的时代。

台湾海峡的水域主要分为中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两类,民用船舶在前者可以无害通过,但美国等国家在军舰是否享有领海无害通过权上与中方存在分歧。所有船舶和飞机在台湾海峡的中国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自由权,但若他国军舰怀有政治目的频繁穿越台湾海峡,则与《联合国宪章》有关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宗旨相悖。国际法对于在专属经济区是否可以进行军事演习没有明文规定,但如果其他国家在台湾海峡的军事演习具有损害沿海国主权与领土完整的恶劣影响,则违背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的精神。台湾单方设定的所谓"海峡中线"不具法律效力,中国大陆完全有理由不予认可,尤其是在行使"紧追权"时。

军事演习与海峡航行的关系问题

且不论台湾海峡巨大的船流量,其连接东海与南海的地理特征已经足以证明其是“供国际航行的海峡”,在这一海峡进行军事演习势必涉及海峡航行问题,那么依照国际法能否在此进行军事演习?由于台湾海峡大部分水域为中国的专属经济区,而《公约》第58条规定,他国在一国专属经济区里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与管道等自由,即有《公约》第88至115条的权利(在公海的大部分权利)。对于他国是否有权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进行军事演习,《公约》及其他相关国际法并未明确规定。

对此问题国际上存在争议:一些国家认为,专属经济区本属公海,只是考虑到照顾沿海国的经济需要才特别设置了该海域,但这一海域的法律地位不应妨碍其非属经济内容的公海性质;但也有另外一些国家,如巴西、乌拉圭等国在签署《公约》时就声明除非得到沿海国的同意,否则他国不得在其专属经济区举行军事演习或部署军事设施。

最后《公约》对于沿海国管辖权与他国在专属经济区权利的冲突问题,在第59条阐述,“在本公约未将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或管辖权归属于沿海国或其他国家而沿海国和任何其他一国或数国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形下,这种冲突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参照一切有关情况,考虑到所涉及利益对有关各方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加以解决”。

对此,有学者指出“《公约》认为各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类似公海的航行自由,但没有肯定军事活动的自由”,也有学者认为“所有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并未明文涵盖如海洋军事演习或武器试射等平时海洋军事使用的自由,故此项问题尚无定论”。

笔者认为,虽然《公约》在此问题上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但《公约》第58条第3款指出他国在行使相关权利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鉴于台湾问题的特殊性,他国(尤其与台湾当局关系密切的国家)在台湾海峡进行军事演习客观上有可能将助长“台独”气焰,也将严重损害中国的主权权利和其他利益,因此与《公约》第58条第3款的精神是冲突的。或有论者认为,相关国家(如美、日两国)并未明确承认台湾是中国一部分,所以如果其在靠近台湾一侧的专属经济区进行军事演习,只要得到台湾当局同意即可——这种论点从法理上看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且不说这些国家“不明确承认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立场违背了联合国2758号决议的精神,退一步讲即便其“不承认”台湾是中国一部分,但由于其明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政府,而不承认台湾是一个“国家”,所以理论上其应该承认台湾海峡这不足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台湾当局无权拥有专属经济区。所以,在这性质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的水域内举行军事演习,必须只能是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而非台湾当局的同意。

由于台湾海峡水域为中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中国军队完全有权利在此进行相关操作。可能有人会问,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台湾海峡进行军事演习会不会也影响海峡航行?事实上解放军在演习前考虑到航运和渔业安全一般都会发布公告,且由于中国政府在此水域进行军事演习的主要目的是捍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遏制与威慑“台独”分裂势力与活动,与其他国家在此水域军事演习在目的与性质上有巨大差异,基于现代国际法对国家主权的高度尊重及对“不干涉他国内政”的严格要求,因此中国只要遵循国际法上的“适当顾及”(due regard)原则,完全可以在捍卫中国主权完整与兼顾好他国在台湾海峡的航行权的基础上,在自己领海及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包括军事演习在内的相关军事行动。

所谓“海峡中线”涉及的相关航行问题

2019年3月31日两架大陆战机飞越所谓“海峡中线”,引起台湾当局又惊又怒,指责大陆是“挑衅者”,甚至扬言要派其军机“驱离”;美国政府也声称“这表明北京试图改变现状”,“破坏区域和平架构的做法是有害的”。2020年2月10日台军方又指责称有一架中国大陆轰炸机短暂飞越“海峡中线”——似乎大陆战机飞越“海峡中线”是冒了天下之大不韪。事实上,所谓“海峡中线”是1958年“八二三炮战”后由驻台美军提出的位于台湾海峡的假想中间线,其目的是为了防止阻隔两岸战机、军舰。但该线的具体地理坐标外界一直不清楚,直到2004年5月6日才由台“国防部长”李杰公布(从北纬26度30分、东经121度23分,到北纬24度50分、东经119度59分,再到北纬23度17分、东经117度51分连接而成的线,但由于地球表面的弧度关系,台湾海、空军公布的坐标点略有不同)。

对于这条所谓的分界线,中国大陆方面从未承认。事实上该线划设后,由于当时台湾的海、空军相对大陆占据优势,因此其“军机舰视需要进出‘海峡中线’以西如家常便饭”,但随着大陆海空军力量逐渐增长,台方除了护航金门、马祖外,才逐渐减少进出这一区域。即便是台湾学者,也多不认为“海峡中线”具有法律意义,不能以“合法”或“违法”概念对其界定。最近大陆战机飞越“海峡中线”后台湾有舆论也指出该线“并无法律效力”,当局进行所谓“驱离”于法无据。

从法理上看,大陆的船舶和飞机完全有权利穿越所谓“海峡中线”。尤其当大陆军舰、公务执法船、军机在台湾海峡对他国不法船只或可疑船只行使“紧追权”(right of hot pursuit)时,当目标船只已经越过“海峡中线”驶向台湾一侧,大陆军舰及公务执法船理论上应越过“海峡中线”继续行使“紧追权”直至捕获目标船,因为行使“紧追权”是一国主权的重要体现。

《公约》第111条第3款规定,“紧追权”只有在目标船驶入船旗国或第三国领海时方终止,但因为台湾海峡两岸12海里都是中国的领海,因此从法律上看中国大陆军舰、军机、公务船在台湾海峡行使“紧追权”,不存在因目标船进入他国领海而被迫终止紧追的问题。不过当大陆船舶靠近台湾岛、澎湖群岛近海时,台湾当局可能会认为其进入了所谓“限制水域”或“禁止水域”。台湾当局颁布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9条规定“大陆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运输工具,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进入台湾地区限制或禁止水域、台北飞航情报区限制区域。前项限制或禁止水域及限制区域,由国防部公告之”。台“国防部”于当年10月7日以“(81)昭阳字第4217号”公告台、澎、金、马、东沙、南沙、乌丘、东引等地的“限制水域”及“禁止水域”,其中台湾和澎湖低潮线起算24海里为“限制水域”、12海里为“禁止水域”,这与台湾当局1998年颁布的“领海及邻接区法”中的“邻接区”和“领海”的位置大体一致。根据“条例”第32条、“条例施行细则”第41、42条相关规定,台湾当局可以对进入“限制水域”及“禁止水域”的大陆船舶采取“拦截”、“强制驱离”、“扣留”、“警告射击”直至“击毁”等措施。值得一提的是,台湾当局对于进入台湾、澎湖12或24海里船只采取上述措施,仅是针对大陆船舶而言,而对外国船舶仍适用其有关“领海”和“邻接区”规定,“可以说是国际上较特殊的先例”。

当然,台湾当局划设的“限制水域”和“禁止水域”对大陆方面不具法律约束力,因为这些水域从法理上讲都是中国的领海或毗连区。

台湾海峡是重要的国际航道,也是中国重要的领海及专属经济区所在水域,加强从国际法角度研究台湾海峡的航行问题,有利于我们更好维护中国主权及相关主权权利。在台海两岸尚未统一的情形下,我们应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兼顾国际法尤其是国际海洋法相关规定以及台海现实情况,维护台湾海峡的航行安全,并积极推进国家和平统一进程,同时探索“‘两制’台湾方案”中有关台湾海峡航行管理制度问题。

(保留所有权利,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制度开门”。资料来源:严峻,权利与现况:台湾海峡航行问题探析,台海研究.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