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也没有必要。我国法律没有断绝亲属关系的程序,也不承认任何类似行为,当事人双方永远是兄弟姐妹。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是没有抚养关系的,如果相互之间矛盾较大,可以相互不来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