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盐高速公路(送桥镇段)建设工程

房屋搬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高邮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对宁盐高速公路(送桥镇段)建设工程房屋搬迁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核,现将该《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政府门户网站、送桥镇和所在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布,听取被搬迁人意见,公告时间为2022年8月4日至2022年9月2日。被搬迁人如需提交意见或建议,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将书面意见提交给送桥镇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办公地点:送桥镇人民政府主楼5楼,联系人:许宝昌,联系号码:13505275526)。

特此公告。

附:《宁盐高速公路(送桥镇段)建设工程房屋搬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高邮市送桥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日

宁盐高速公路(送桥镇段)建设工程

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保障宁盐高速公路(送桥镇段)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块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搬迁补偿方案:

一、房屋搬迁工作机构

1.房屋搬迁工作部门:高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征地报批实施主体:高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房屋搬迁实施单位:高邮市送桥镇人民政府

二、搬迁项目基本情况

1.工程名称:宁盐高速送桥镇段工程

2.搬迁目的:宁盐高速送桥镇段工程建设

3.搬迁范围:宁盐高速送桥镇段房屋搬迁红线图

三、房屋补偿政策与标准

(一)房屋搬迁补偿依据

房屋搬迁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关于调整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切实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行为的意见》、《高邮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宁盐高速公路高邮段工程征地搬迁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执行。

(二)房屋补偿内容

房屋搬迁实施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该工程房屋搬迁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及采样评估,其补偿内容为:

1.住宅房屋:被搬迁房屋评估价值、装饰装修与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水电等其他补助费。

2.生产(办公、仓储)等用房:被搬迁房屋评估价值、土地补偿价值、装饰装修与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水电等其他补助费(适用生产等用房补偿方案的房屋须取得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被搬迁房屋价值确定

被搬迁房屋的价值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搬迁公告之日的时点评估。生产(办公、仓储)等用房按其房屋结构确定重置价格,土地补偿价格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定,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房屋的性质、用途以房产和土地(不动产权证)证载为准。

四、房屋搬迁实施及签约期限

该工程房屋搬迁实施时间为协议搬迁通知(公告)规定的时间,签约搬迁期限详见正式搬迁补偿方案。

五、房屋搬迁补偿安置

该工程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及安排宅基地建房三种方式,被搬迁人可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该工程范围内生产(办公、仓储)等用房一律实行货币安置。

(一)住宅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办法

1.住宅产权调换补偿:被搬迁房屋重置价+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水电等其他补助费。房屋产权调换按被搬迁人房屋合法面给予安置,合法面积不足230㎡可向上靠档不超过10㎡,照顾面积不超过10㎡,享受靠档和照顾面积的安置面积最高不超过230㎡,选择购买相应套型的安置房,并按被搬迁房屋补偿总额与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房款总额结算差价。

安置房选择后,剩余安置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安置户型面积一半的原则上不再提供安置房安置。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小于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的,放弃安置的部分价值按房屋重置价格予以补偿(不含靠户型10㎡)。

2.安置房地点:

(1)核心区现有房源:四号安置小区、五号安置小区、万丰小区一期B区(镇行政审批局对面);

(2)三个片区现有房源:今日佳家园(天山片区)、中兴东路商住楼(送桥片区)、湖景颐园(郭集片区)。

3.安置房户型:

四号安置小区、五号安置小区、万丰小区一期B区,户型面积有约70㎡/套(含公摊面积,下同)、约100㎡/套、约120㎡/套、约150㎡/套;今日佳园、中兴东路商住楼、湖景颐园户型面积有约109㎡/套、约130㎡/套。安置房户型及面积详见设计图纸。户型及楼栋号详见入户政策宣传资料。

4.安置房价格:待定

5.储物库:选择四号、五号安置小区安置的储物库按700元/㎡结算,每户约10㎡左右(含公摊面积),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选择万丰小区一期B区、今日佳园、中兴东路商住楼、湖景颐园、片区安置均不安排储物库。

6.安置房设施费用规定:安置房水表、电表安装到位。钢质进户门、维修基金、太阳能热水器、管道天然气、有线电视、宽带网、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保证金、公共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由被搬迁人自行承担。从安置房交付之日起,四号、五号安置小区、万丰小区一期B区物业管理费每套每年缴纳200元,两年后按市场化标准执行;选择片区安置物业管理费按市场价结算。

7.安置房相关标准:房屋质量标准以开发单位出具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质量验收合格报告为依据,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

8.过渡期限和过渡期补偿:本工程采取现房和期房安置。现房安置过渡期限自被搬迁人腾空交付房屋之日按6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房为期房的,过渡期间被拆迁人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按实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期限的按我市文件规定执行。

9.安置房选房流程及办法:

(1)被搬迁人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搬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及水电结算凭证等办理交房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根据交房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择安置房的顺序号。

(2)被搬迁人须按下列办法选取安置房:

①被搬迁人选择安置房按选房顺序号实行先交房先选房。在统一提供的安置房源中自行选择。

②被搬迁人在同一安置点选择2套及2套以上安置房的,其中一套必须选择3层以下(含3层),剩余套数在安置房源中自行选择。

(3)其它规定:

①如有同时签约交房且选取了同一楼幢室号的,可由被搬迁人自行协商解决或抓阄确定;

②选房过程中剩余房源无法按上述办法提供房源的,被搬迁人须根据剩余房源的实际情况按照不同层次搭配的原则进行选房。

③被搬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选房的,其顺序号作自动放弃处理,临时安置补助费结算至该工程选房之日。

(二)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1.住宅房屋补偿金额为:被搬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合法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15%的补偿款(被搬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合法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水电等其他补助费。

2.生产(办公、仓储)等用房货币补偿金额为:(被搬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合法建筑面积)+土地补偿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水电等其他补助费。

(三)宅基地安置办法

1.住宅房屋补偿金额为:(被搬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合法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水电等其他补助费。

2.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均在原片区相对集中安置,郭集片区、送桥片区、天山片区每处宅基地面积以《高邮市宅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准。

3.被搬迁人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搬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及水电结算凭证等办理交房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根据交房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择宅基地的顺序号。被搬迁人再按顺序号在提供的宅基地安置点中实行先交房先选宅基地。

六、搬迁补助费用

(一)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1.搬家补助费:

住宅:产权置换10元/㎡×合法建筑面积×2;

货币化安置10元/㎡×合法建筑面积×2;

非住宅:生产用房25元/㎡×合法建筑面积;

办公、仓储及其它用房:16元/㎡×合法建筑面积。

2.临时安置补助费:

①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10元/㎡×6个月×合法建筑面积;

②产权调换:现房10元/㎡×6个月×合法建筑面积;

期房10元/㎡×合法建筑面积×过渡期限按实结算;

③选择安排宅基地的:住宅10元/㎡×18个月×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助费

1.生产用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0元/㎡;

2.办公、仓储及其他用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0元/㎡,

搬迁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助。

(三)水电等设施补助费用标准

1.拆移电话补助费308元/部;

2.有线电视移装费400元/户;

3.宽带网络移装费208元/户;

4.拆除空调补助费300元/台;

5.拆除太阳能热水器补助费800元/台;

6.燃气、电热水器补助费:200元/套;

7.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3200元/户;

8.电补550元/户(住宅安装三相电按2000元/户);

9.水补:楼房500元/户,平房300元/户;

10.沼气补800元/户;

11.树木砍伐费由村按标准统一结算;

12.迁坟由村按标准统一结算。

七、房屋(土地)用途、面积的确认及计户规则

(一)房屋(土地)性质、用途、面积的确认

1.被搬迁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性质、用途和面积为准。土地的用途、类型和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批准文件载明的用途、类型和面积为准。

2.房屋征收(搬迁)调查中,对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市城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司法行政、财政、农业农村、交通、水利等部门和搬迁实施单位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安置,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货币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3.被搬迁房屋按下列规定确认补偿安置面积: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批准建设面积与实际建设面积一致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面积作为补偿安置面积。

(2)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主房合法建筑面积小于270㎡,但一次性成形的主房实际丈量面积大于或等于270㎡(不含厢房和小屋以及后期在主房上擅自搭建的违法建筑)的,按270㎡确认为可补偿安置面积,超过270㎡的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货币化安置最大面积不超过255㎡,超过的部分按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3)无建房批准文件或未记入房屋所有权证的一楼以下的车库层(技术层、地下室)、二楼以上的阁楼层、三楼及其以上房层,一律不计入补偿安置面积,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4.拆除公益性用房及经批准的村、组等集体的生产用房、临时用房和其它附属用房,一律不予产权调换,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5.房屋搬迁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搬迁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土地性质以及突击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二)房屋拆迁计户规则

1.凡在房屋搬迁范围内的被搬迁人有多处房屋且为同一产权人的,按一户计算。搬迁期间,在搬迁范围内的被搬迁人不得分户。有子女的老年人,必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合并一户计算。夫妻离异而房产未分割的,按一户补偿安置,搬迁补偿后由其自行分割。夫妻离异,且户口在本镇本村,按一户计算。

2.被搬迁人购买他人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必须出示原房屋所有权人的相关产权手续以及相关资料,如买卖契约、收款凭证等,经住所所在地村委会确认后方可进行补偿安置。

3.被搬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以合法面积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偿,不得分户进行货币化补偿。

八、房屋搬迁奖励措施

凡该工程范围内的被搬迁人按签约并交房三个时间节点按合法建筑面积分别给予120元/㎡、80元/㎡、40元/㎡相应的奖励,逾期不享受任何奖励,具体奖励的办法在正式补偿方案中明确。

九、最低保障标准

1.被征收人仅有一处合法房屋通过产权调换仍无力解决住房的困难户,可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70㎡的安置房安置,70㎡以外及超过部分一律结算差价。

2.对搬迁的五保户一律实行敬老院集中供养,原则上不再允许退保进行安置,原有房屋按照搬迁补贴标准给予补偿,不享受宅基地补贴。

十、房屋搬迁优惠政策

被搬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后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凭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购房凭证,免征与房屋搬迁补偿款相等金额所缴纳的契税,由被搬迁人到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市蝶园路53号,联系电话:84633834)开具证明后,到市行政审批大厅税务窗口办理契税减免手续。

十一、订立搬迁补偿协议

1.房屋搬迁实施单位应与被搬迁人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具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履行期限、临时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2.征地申请批准后,被搬迁人不能与有关方面达成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未按照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由高邮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决定。被搬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腾让房屋的,由高邮市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二、特别说明

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结合多轮搬迁安置工作出现的问题,对相关问题作说明如下:

1.凡是在过去搬迁安置过程中,补偿款已到位而旧房未拆除的,一律无条件拆除。

2.2007年1月1日前形成的一户两宅,旧房按评估价值的90%予以补偿;2007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一户两宅,旧房按评估价值的70%予以补偿。(界定2007年1月1日前或后的依据是办理建房手续、缴纳保证金收据的时间或根据调查的事实。)

3.一户两宅形成后,如旧房部分拆除的,一律按房屋的现状进行评估,补偿标准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4.在本村民小组辖区外形成的一户两宅,旧房在拆迁范围内的,一次性补偿宅基地费2万元。

5.对照“送政发(2022)36号文件《送桥镇村(居)民建房管理实施意见》”,符合分列户条件的户,分立出来的户主及成员可购买一套安置房,价格待定。

6.在送桥镇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有单门独院房屋的,旧房原则上不予安置,按评估价值的90%予以补偿。但凡是能够提供旧房房产权属证明且与房屋批准一致的,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一户两宅,可以通过产权调换安排一套安置房,面积不超过100㎡,在2007年1月1日之后形成的一户两宅,不得给予安置。

7.被搬迁人在原集镇购买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70㎡的,可按旧房合法建筑面积予以安置,但最多不超过150㎡。

8.被搬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的,原则上按人均30㎡进行补足,但最多不超过230㎡。对常住人口的界定,原则上以搬迁户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对出现的特殊情况,由镇搬迁安置指挥部集体研究决定。搬迁户享受人均住房面积补足30㎡以后,不再享受其他奖励规定。

9.送桥镇范围内因项目建设需要拆迁的企业参照《关于高新区企业拆迁安置的相关规定》执行。油坊、酒坊、小加工厂、熟食店、浴室等(面积低于100㎡),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24个月、每月10元/㎡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自行选择新的经营场地或关闭停业。原生产用房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按评估价值的100%予以补偿,无合法用地手续的,按评估价值70%予以补偿。

10.在设施农用地上的房屋,有设施农用地批准手续的,按评估价值100%予以补偿,无批准手续的按评估价值的70%予以补偿。

11.小型农机具一律不予补偿,由搬迁户自行处置;经营性农机具可加入专业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安置存放。如不加入专业合作社的,实行货币化安置,补贴每台大型农机具2000元,由搬迁户自行解决过渡问题

12.被搬迁人因孕妇即将临产、重危在床年老体弱人员等特殊情况,在签订好搬迁协议,报镇搬迁指挥部研究决定后,给予适当补偿,必须搬离拆迁范围,房屋交付拆除。

十三、其他规定

1.列入搬迁范围内的被搬迁人的房屋因产权或使用权如有争议或设有他项权的,请尽快通过协商或诉讼自行解决,否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2.被搬迁人腾空交付房屋时,凡已列入评估项目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等不得搬卸,否则在搬迁补偿价款中予以扣除。

3.已腾空移交的房屋,将由房屋搬迁实施单位安排专业机构进行拆除,被搬迁人不得再次进入或阻扰房屋拆除。

4.被搬迁人在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须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书、土地证、印章等相关资料。如委托他人办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相关事宜,须持有房屋所有权人签名盖章的书面委托,方可给予办理。

来源:高邮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