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知名作家、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莫言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莫言”发布了一篇题为《莫言:这些作品真不是我写的》的推送文章,对网上一些署名为“莫言”的文章进行辟谣,声明并非自己的作品。

文章晒出了莫言回复友人林泉的亲笔信:你来信问网上流传的《酒色赋》是否我的作品,我明确地告诉你,这不是我的作品。就像那首我认为写得很好的诗,《你若懂我该有多好》不是我写的一样。我钦佩这些作者的才华,也为他们放弃自己的著作权而感到惋惜。说实话,我还收到过此诗被选入某大学教材后出版社寄来的一笔稿费,大概是四百余元。因此我希望此诗的作者赶快把自己的“孩子”认领回去,同时也把稿费领回去。

图源 中国青年报

莫言在信中写道:现代文学史上,靠一首诗成就诗人之盛名的例子很多,你这么好的诗寄在别人名下,在网络上流浪,实在是太可惜了。还有那首充满智慧的《我》,很多老年朋友都很喜欢。但遗憾也不是我的作品,我也衷心希望原作者速速把《我》认领回去,你能写出这样的作品,根本无须借助我的虚名。网上挂在我名下的诗词金句还有不少,限于篇幅不能一一例举。这些作者都是才华横溢,完全可以用自己的名字发自己的作品,用我的名字,岂不是便宜了我。

莫言还在信中指出:网上流传的我写给小崔的那两首诗也不是我的作品,在此也敬请原作者出来认领。还有诸如《我只对两种人负责——我生的与生我的》等名言警句,均非我作,但有些人据此批评我的三观,对此我只有哭笑并叹息了。我前年写了一部中篇小说《红唇绿嘴》,塑造了一个游弋在网络上的“网鳄”形象,你得空时不妨一读。

文章中,莫言还对一些谣传是其本人所写的文章和诗词金句,发布视频进行打假,还不忘配上本人表情包↓

 莫言发文吐槽“假语录”,真作家如何维权?我们问了12348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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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言发文吐槽“假语录”,真作家如何维权?我们问了12348律师

视频中,莫言提到的假冒作品包括《你若懂我该有多好》《莫言说》《我》和一些诗词金句等。

对于这些署名莫言的作品,他表示:“以上都不是我说的。——莫言”,并配上了“告辞”表情包。

人在家中坐,作品天上来?

莫言曾多次打假

对于一些冒名作品,莫言曾多次发微博澄清。

——“理不糙,可我也想知道这是谁写的。”

——“写得挺好,没必要署我名字。”

——“非我所作”“不是俺写的”↓

多位作家都被杜撰“假语录”

除了莫言,近些年,网络上流传着杨绛、张爱玲等作家的“名人名言”,让网友难辨真假。

据潇湘晨报消息,2013年杨绛生日前后,“杨绛百岁感言”在网络上流行一时。杨绛作品版权所属的人民文学出版社在问询过杨绛本人之后,正式在官微辟谣↓

对于类似的“假语录”,2017年,“鲁迅说过的话” 检索系统正式上线。这是由北京鲁迅博物馆建立的“鲁迅博物馆资料查询在线检测系统”,包括鲁迅著作全编、译作全编及研究月刊三个子系统,网友可通过该系统一键查询“鲁迅说过的话”,以此辨别名言真假。

知名作家匪我思存也遇上过

自己作品中的句子

被冠以他人署名

面对“我没说过”的假语录

真作家如何维权?

我们问了12348律师

真作家遇到“假语录”如何向营销号维权?

答:真作家有权要求该营销号将“假语录”下架,或要求营销号所在的网络服务平台对该营销号采取暂停提供网络服务的措施迫使该营销号下架“假语录”,并要求该网络服务平台披露营销号的运营主体的真实信息。

营销号如果不是原创而且转发“假语录”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从民法典的角度来说,使用他人的姓名发表传播言论或作品,可能侵犯被冒名人的姓名权、名誉权;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说,营销号的行为侵犯了作家的署名权,对作家的声誉也可能造成损害。因此,真作家可以通过向“假语录”的原创者追究侵犯名誉权的责任,要求营销号停止侵权、恢复影响、赔偿损失等。

如果营销号明知是“假语录”而故意转发来吸引流量或者导致受众者产生误解而去购买营销号所涉的商品或服务的,营销号由此而获益的,甚至可能构成虚假广告而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真语录”被盗用张冠李戴,真作家该如何维权?

答:“真语录”属于作品,真作家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署名权,“真语录” 被盗用张冠李戴属于侵犯了真作家的署名权,真作家有权依法进行维权。

如果被盗用的作品有署名的作者或者有作品出处的,真作家可以寻源追溯到侵权人,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同时,真作家也可以向发布“真语录”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下架侵权产品的要求。

真作家如果遇到“假作品”又找不到原作者或传播源头,如何维权?

答:真作家在找不到原作者或传播源头时,只能通过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营销号的运营主体、视频播放的平台等)提交删除“假作品”或者断开与该“假作品”的链接来消除影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来源:澎湃新闻、12348律师等

编辑:冯小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