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医保局、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五部门联合印发《安徽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征缴2022年8月份职工医保费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全省统一《实施方案》框架体系,各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缓缴办法,明确操作流程,确保缓缴政策落实到位。为最大限度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缓缴政策实行“免申即享”。通过强化部门协同、健全数据共享,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联合确定缓缴名单,纳入缓缴名单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
为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账户基金正常划拨。参保职工在缓缴期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确保费用“应报尽报”、待遇“应享尽享”。(记者 徐慧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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