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几个月之前,一位权威人士说:
“恒大是个别现象”。
没想到“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这两天,这一个别现象已经波及到金地集团和远洋集团了,它们的美元债券近日都遭遇了一些波动。
金地集团、远洋集团是两家头部的、国企大股东的混合所有制房地产企业。
这一波动,让金地集团也在周四下午召开了投资者会议,将投资者关切的、尚未关切的问题都解释了一下:
基本没有表外负债,货值最够多,融资成本足够低,风险项目比例低且已切割,股东关系良好......
显然,在这场尚未看见尽头的“人人自危”的行情中,开会的目的是“自证清白”。
自证清白,从来很难,却又不得不做。
1、自证清白有多难?
江南五怪在桃花岛被欧阳锋等人杀掉。
由于现场的种种迹象,郭靖、柯镇恶两个迂直之人,一口咬定黄药师是杀人凶手。
在烟雨楼上,黄药师随口辩解了一句:“是谁见来?”
郭靖于是质问:“五位师父是我亲手埋葬,难道还能冤了你不成?”
好家伙,眼见为实。
黄药师于是冷笑,说,就是我干的,你想怎样?此外,当他看见黄蓉因此受郭靖冷落,顺带扇了郭靖一耳光。
要不是洪七公干预,烟雨楼上,郭靖就要被黄药师被当场打死。
对这件凶案,黄药师需要提供不在场证据,才能自证清白。
对此,黄药师的态度就一个字:滚!
从心理学角度,黄药师属于绝对没有内耗的人。这和实力有关系,但不是完全由实力决定的。
有时候即便实力强大如皇帝,也不能自证清白。
雍正想用自己编撰的《大义觉迷录》来自证清白,非但没有达到效果,而且书中有些传言流传至今。
雍正六年,曾静和张熙宣扬雍正帝得位不法和十大罪状,试图游说当时的川陕总督岳钟琪反清复明,岳钟琪假装同意骗出口供,反过来逮捕二人,送返燕京,之后在刑部侍郎杭奕禄等的审问。
而后,雍正下令收录关于此案的上谕、曾静的口供和《归仁录》,合成《大义觉迷录》。
雍正八年,雍正帝发行此书,并要求朝廷上下、地方官吏人手一册,所有地方官、学官必须向百姓讲解《大义迷觉录》,还命曾静到全国各地巡讲。
其目的当然是拨乱反正,自证清白。
但是乾隆帝即位之后,立即宣布毁禁《大义觉迷录》一书,凡有私藏者,即有杀头灭身之罪。
因为,《大义觉迷录》“触及到雍正帝本人内部伦常之间的一些隐私和证据,为雍正帝十大罪状作出进一步解释和辩白,和曾静所作逆书内容是完全是相反的”。
雍正皇帝是个“偏执狂”,做事容易出成绩,也耗心力。只当了十三年皇帝可能多少与此有关。
关于自证清白,还有一段比较搞笑的公案。
很多年前,周小平写了《十问李开复》:其中质问李开复是否患癌,并要求其自证。
“所以如果您若敢于证实自己真的罹患了癌症,不妨由我们各指定20名网民陪同您回大陆来选择最好的医院进行公开的检测,自然一清二楚,水落石出。”
对此,有网友模仿周小平的逻辑和措辞,提出:
请周小平自证没有身体缺陷。
传闻你在年幼时因偷吃邻居的一块糖糕而被割掉xx,爆料所言有理有据。虽然我个人极度怀疑此言的真实性,但是有不少网友依然选择相信此事,并希望你能出来自证。普通人的验身,可以裸体拍照自证即可。但由于你的身份特殊,很简单就可以利用PS。不妨由我们各自指定20名网友陪同你来选择最繁华的地方进行公开验身,自然一清二楚,水落石出。
看看今天司马南等人对联想、莫言的一些欲加之罪,基本上就是周小平当年对李开复的套路的克隆。
当然,这纯属搞笑。
2、自证清白是有罪推定
自证清白,就是一件搞笑的事情。
看上去搞笑的事情,真实发生的时候,却很恐怖。
电影《让子弹飞》中,小六子被胡万诬陷:给了一碗粉的钱,吃了两碗粉。
六子自证清白的的方式是剖腹。
在古代,很多女性被侵犯之后,选择自杀自证清白。
在近代,“划清界限”就是一种自证清白的方式。这出人伦惨剧曾经无数次的上演,上至元勋、下至走卒。
要求别人自证清白,在法律上其实就是“有罪推定”。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是公诉机关承担有罪的证明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诉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证明责任。
换句话说,只有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才是要“自证清白”的。
(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某些例外情形下,也有“自证清白”。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在面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指控时,要证明财产来源合法性。此外,在8种类型的侵权案件中,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
法律是底线。
在尚未触及到法律底线时,在日常生活中,自证清白在逻辑上也是违反公序良俗和人性的。
试想一下:
你在大街上看见一个人,很巧,叫司马北。
你喊来一帮人围观,然后叫司马北证明:他妻儿没有在美国买房、没有在美国生活。
司马北费尽唇舌,同时拿出各种文件。
你说:这文件可以造假。他只有众目睽睽下,把大家都送到美国加州的Fremont县,看看谁住在1960 Barrymore Cmn, Unit: E, Fremont,CA 94538这所价值数十万美金的房子里,大家亲眼看看,才能确定真假。
此时,司马北会做如何反应?
他不抽你,算他有涵养。
同样的,下一次当别人要你自证清白时,不妨这样对付他。
3、“实际恶意”与自证清白
自证清白的时候,摆事实讲道理是人们不愿意看到的。
人们总是愿意关注和传播负面消息:
有研究表明,这是天性,源于进化,源于人类祖先对危险的感知和应对。
负面信息激起人的不适、引发人的愤怒、引起认知失调。由于危险随时都会到来,为了保持种族的生存与繁衍,而不得不对可能包含威胁的信息给予更多的关注,以应对危险。
这个原理,被一些有“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的人用在了传播上。
“实际恶意”原则是美国现行诽谤法的最重要的原则,该原则在196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时确立。
联邦大法官威廉· 布伦南提出:
当公职官员因处理公众事务遭受批评和指责,致使其个人名誉受到可能的损害时,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和要求金钱赔偿,除非公职官员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种指责是出于“实际恶意”。
什么是“实际恶意”呢?
美国最高法院解释:
“明知其言虚假,或贸然不顾它是否虚假”。
“实际恶意”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当事人主观存在不友好的心态,二是这种不友好的主观状态表现出来并造成实际后果。
“实际恶意”原则限制了公众人物以诽谤罪来阻止新闻媒体的报导自由,以防止寒蝉效应。同时,该原则也扩大了对新闻媒体的保障。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公众事务领域,在商业领域,它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实际恶意,按照郭德纲说的:
冤枉你的人,比你还知道你有多冤枉。
为什么他们还要这么做?
因为有名利双收的好处,尤其是流量时代。
从传播心理学角度,在面对负面消息时候,人们的自证清白并不总能起到同样的拨乱反正的作用,尤其是当“实际恶意”者步步为营的进行传播时。
从法律的角度,出于“实际恶意”的传播,不是对人对己负责任的态度。
4、怎么样才能自证清白?
曾国藩说:“遇诡诈人变幻百端,不可测度,吾一以至诚待之,彼术自穷。”
《曾国藩发迹史》中有一个细节:
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38岁的曾国藩为表清白,堵住政敌的恶言诽谤,当众把自己脱个精光,光着屁股走进银库清点现银,查清了国库亏空真相。
曾国藩这是防患于未然,成本比较小,就是一脱而已。
这是上策。
但要事事先自证清白,事事、人人都至诚待之,这本身也不可能。
曾国藩后来面对“刺马案”,也被迫要自证清白。
1870年7月,两江总督马新贻被刺杀,上至庙堂下至庶民,舆论焦点直指湘军和曾国藩兄弟。
曾国藩用的是拖字诀和转移舆论焦点的方法。
明面上,曾国藩消极怠工,无所作为,沉默不语,低调异常。
1870年末,湘军势力支持的上海戏园上演了《刺马传》(后来改编成电影《投名状》)。
经过戏剧包装,马新贻成了一个“渔色负友”的奸佞小人。马新贻的各种传言在上海传开,并扩散到江宁一带。
同时,文化圈的舆论将传言进一步坐实。各种文人在文章中表达了马新贻死因的猜测。例如,史学家邓之诚说:“马置台尚为女人送命。”
不怕故事离奇,就怕老百姓不喜欢,传播不广。
暗地里,曾国藩深得传播精髓:转移舆论焦点,不多做一件无用之事。
这是中策。
像雍正皇帝那样自证清白,累的半死,既泄露了皇家隐私,还达不到任何效果,甚至扩大了负面消息的传播面。
这是下策。
最洒脱的当然是黄药师,就一个字:
滚!
但这是小说而已,不可当真。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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